“从轻处罚”有损市场公平

2018年08月14日 07:23   来源:北京晨报   

  8月9日,《长江日报》融媒体报道了湖北省政府金融办(上市办)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上市服务最强版”支持措施。这个措施强到了什么程度?强到了“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程度。一位关注资本市场的法律人士表示,这虽然对促进当地上市公司数量增加有帮助,但在是否有违市场公平诚信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8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

  批评

  不是个好主意

  上市是现代市场行为,往大了说,这关系到资本市场发展的好坏,往小了说,上市的背后牵连着不少投资者的利益。

  恰缘于此,针对企业的上市,单从法律规则来说,就有不少的条条框框,最基本的条件就包括不能有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到,如果受到行政处罚,就可能会影响正常上市。事实上,之所以对企业上市既有体量上的要求,又有如此多条条框框,也是对拟上市企业的标准设定——经营有道、管理有方、遵规守法。

  政府以有形之手来“支持”更多企业上市,无论是为繁荣地方经济,还是为促进市场发展,都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设定出“后备种子选手”,支持范围应该也必须限定在资源支持、政策支持、服务支持方面。简单地提出倍增计划,是否冒进不好说,这样的上市逻辑恐怕是有问题的,有明显的行政主导痕迹,毕竟,企业能否实现上市,最终是要靠市场检验、要看它的法治成色。

  由此再来看“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很明显,这是在为一些拟上市企业扫除规则障碍,减少企业上会(发审会)被否决的风险。这就相当于为拟上市企业在体检前捂住身体的脓包,与带病提拔没什么两样。让一个有“病”的企业上市,从短期来看,似乎在数字上好看,但谁又能知道这样的“脓包”会不会恶化成大问题,最终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投资者的权益。而权力作为有形之手,这样的偏袒,显然有违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他企业不公平,对法治本身也是伤害。于此而言,为保上市而从轻处罚上市“金种子”企业,实在不是个好主意。(高亚洲)

  观察

  扶持不是“护犊子”

  地方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加大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帮扶力度,当然是应然之举。毕竟,企业上市对发展地方经济具有很大助推力,比如,稳定地方税源、增强地方经济活力、促进地方经济转型。一个地方若拥有众多优良的上市公司,无疑将吸引全国更多目光,提高当地的核心竞争力。但是,企业上市最终还是要靠自己凭着实力“走上去”,不能由政府“抱上去”,要健健康康地上市,而非带着“病体”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应被行政处罚时,又怎可从轻或减轻处理?这种有失原则、伤害法律法规的上市支持措施,显然是要不得的“护犊子”式保护。

  在“护犊子”式保护下,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就算上了市,也可能行之不远。阿斗始终是扶不起的阿斗,一些上市企业最终退市就证明了这一点。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实行“护犊子”式保护,反而会损害市场公平。事实上,无论是上市后备“金种子”,还是“银种子”“铜种子”,在行政处罚面前都不该享受特权,都应该一视同仁,这才是具有法治意识与公平思维的体现。如果说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应享受特权,那也只能是在政务服务上享受“绿色通道”等。

  正如不少网友所说,拟上市企业本身就应是优秀企业,不然,如何获得投资者的普遍认可与信任?若还需要对它们放松要求才能上市,那就称不上优秀企业,也就不必将之当作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对待了。在地方相关部门的“护犊子”式保护下带“病”上市,谁能保证它们的“病”不会恶化成大问题,最终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损害投资者权益?为企业提供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好自己的权力,才是地方政府最应该做的。(何勇海)

  剖析

  纵容企业带病上市

  为了“保护”上市企业,反倒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犯了错后还进行“从轻处罚”,如此做,也是为了帮助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能够顺利“通关”,如果这些企业因为行政处罚而影响了上市,这就会影响了湖北省提出的“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实施。

  但上市企业本身就应该比普通企业更优秀、更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更不应该是违法企业,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为何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严格把关的原因。如果问题企业带病上市,不仅不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反倒会破坏资本市场生态,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支持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大开“绿灯”,有违市场公平诚信原则,对其他企业也有失公平,这样的支持措施,就可能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反倒是对资本市场“埋雷”,有可能变成纵容问题企业带病上市,是饮鸩止渴的危险举动。

  要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部门要能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好大喜功,更不能不择手段,只顾数据好看,只单方面追求政绩,而不问政绩的含金量,这样的政绩追求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形象工程,而且还可能后患无穷。这背后实则还是一种人治思维作祟。权力之手不能乱伸,政府部门也要守好权力边界,要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如对市场实行必要的监管。政府部门更要带头遵纪守法,不能权大于法,不能以“特殊原因”为由,大搞“特事特办”,给一些企业或人大开“绿灯”。

  只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培育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维,才能让总爱“特事特办”的权力收敛,才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戴先任)

  提醒

  牺牲法律“护”企业

  弊大于利

  现实之中,这样的事却绝非某个地方绝版。一方面,现在不少地方,太在乎上市企业,甚至把其当成“门面”;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具有一定的劣根性,而这恰恰是地方保护主义衍生的产物。但当跃然成为新闻,还是让人感觉呼吸急促,难以理解接受。

  实事求是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上市企业规矩之多之严,比如第十八条规定,拟上市企业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不得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这些,无疑会给一些即将走向上市的企业带来障碍,但准确说只会给那些管理不够规范,或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障碍。这也是拟上市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标准或底线,一旦人为突破,非但让拟上市企业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还注定会衍生无序竞争。

  实际上,企业拟上市,除了是向资本市场要转型和升级,同时也是一个规范自身的好时机,更意味着竞争范围扩大与竞争对手变强。从这个角度看,表面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很苛刻,但实际上这只是上市企业应具备的起码品质。换而言之,如果连这些关口都靠地方“保送”,接下来又如何迈出坚实的步伐,最终为地方经济提供有力的引擎?

  还由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就只是一道企业走向上市的标杆,对企业拟上市既有约束亦有激励,维系着市场公平诚信原则,一旦选择性对相关企业放松要求,乃至“开绿灯”,结果是对其他企业不负责,以及对社会不负责,让后来者难以适从,让上市企业丧失公信,可谓弊大于利。(贺成)

  三言两语

  这个所谓的“上市服务最强版”支持措施,可以称为“最强”,但从政府为企业服务、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角度看,恐怕难以得到认同。

  ——连晨

  毫无原则地对违规者减轻处罚,未必会让其痛改前非,反而有可能让违规者失去对规则的敬畏,将规则作为可有可无的橡皮泥,最终酿成巨祸。

  ——史洪举

  上市公司优先、享受政策特权,实际上是一些地方政府功利化思维的产物——侧重考虑了当前的利益和政绩需求,而法治与公平思维的缺失,并不利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和全面发展。——马涤明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正确角色是“守夜人”。而所谓“守夜”,守的就是制度规则与市场秩序。“上市服务最强版”支持措施中的某些政策,是否让政府偏离了“守夜人”的角色?

  ——王平昌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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