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中,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时,该大学打来的一个电话却让饶先生的心情顿时如坠冰窖:“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这下,饶先生一改之前长达一年的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的态度,马上联系了苍南农商银行还清20万元。(7月11日《武汉晚报》)
诚然,将能够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既是一种信用惩戒,更是一种限制,使其无法进行高消费,进而避免其因为高消费进一步失去履行能力。该制度不仅符合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更在实践中起到了较好地督促失信人的作用。但无论从正当性还是合法性的角度,这种限制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两种“限制”。一是限制只能针对失信人本人,二是限制的仅仅是失信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该项制度集中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之中。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失信人进行消费的范围,如坐飞机、高铁,在高档场所高消费、购买高档房屋等。而该条的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正是此项规定遭到了不少人的扩大性误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本是独立的法律个体。除非父母为规避债务恶意将财产无偿转移到子女名下,子女不应为父母的失信行为承担任何法律抑或道德上的责任。就规定的本意而言,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子女就一律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规定只是限制失信人不能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出费用,但并不排除子女在其他亲友的资助下就读相关学校。
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父母失信不意味着子女也会失信。这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父母是罪犯,而将其也视为罪犯。现代社会一项最基本的法治精神正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也即一个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契约决定的,而不是由身份决定的。法律制度则是一个社会中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契约。《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也规定着,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失信人的子女和普通人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存、受教育、发展的权利。故而,大学拒录失信人子女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