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借贷中也要小心的事情

2018年06月20日 08: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徐丽霞 徐星星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因为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朋好友、同事、网友之间,特殊的人情关系往来导致具体的借贷情况错综复杂,同时民间借贷关系亦与赠与、买卖、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相互交叉或混淆,这些都将导致当事人的诉讼难度增大。通过几起案例提示大家在借贷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权利纠纷和损害。

  网友微信借钱无借据

  李女士与丁先生于2017年6月在交友软件相识,7月开始交往。没多久,丁先生即以没钱吃饭、和人打架等为由,陆续让李女士在支付宝的蚂蚁借呗、小花钱包等借款36000元后出借给丁先生。丁先生承诺过写字据,后又多次推脱。之后丁先生又让李女士从信用卡刷出2万元至其自己卡里。经多次催要,丁先生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现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先生偿还借款56000元及逾期利息。丁先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与丁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丁先生从李女士处收到借款后未及时归还本金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应当提高网络交往中的警惕性,尤其是涉及经济往来的情况,对发生交往的对方主体身份,行为目的等都应当理性判断。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相对于传统的借条及银行流水存在较大风险,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媒介,就草率轻易地把钱借出去。但是,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沟通借款及金钱款项往来明细的过程应当及时留存保管,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支付宝、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

  7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

  2010年王女士之女与刘先生刚结婚时,刘先生家有一块空白宅基地准备盖房子,向王女士借款7万元,当时并未出具借条。如今王女士之女与刘先生已经离婚,至今刘先生尚未归还上述借款。现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偿还借款7万元。

  刘先生辩称,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直接收到涉案7万元,有可能是王女士女儿将借款给了其父;另外这是因为当初其家中面临拆迁,想在空的宅基地上将房子盖起来可以多拿拆迁款,王女士女儿说可以无偿提供盖房资金,目的是为了多得到拆迁款,所以不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虽辩称款项是交给其父亲的,但在与王女士谈话时又认可是“你女儿给我的”、“共同债务”等,综合双方当事人之间当时特殊的姻亲关系,借款人当时未出具债权凭证亦在情理之中。在庭审中,刘先生亦在法庭询问其是否收到王女士交付的款项时,回答模糊不清,且存在前后矛盾。刘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原告王女士赠与,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刘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支持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大家在生活中出借金钱时,即使面临的是朋友亲人,也一定要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细节,正是这些细节决定了自身权利保护的成败。打借条时最好标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等奇葩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写,千万不要写绰号、简称、英文名等等,要与身份证一致;借款金额一定要有大写,小心借条持有人修改金额。如果是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话,要保留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话,一定要让借款人打收条。当然建议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然有可能会因是否实际交付这一问题在诉讼中增加维权成本。

  30万元是货款还是借款

  胡先生于2013年8月1日向高先生出借3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10月19日,胡先生以书面形式通知高先生还款,但EMS未能送达,遂于2017年10月27日以短信形式通知高先生在15日内还款。高先生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现胡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先生偿还借款30万元。

  被告高先生辩称:第一、该笔款项是胡先生应当支付给高先生公司的业务款,并非民间借贷。胡先生负责给某电力器材公司拉业务。胡先生与高先生联系,让高先生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的招投标业务。该笔业务款是该电力器材公司转给胡先生,进而由胡先生支付给高先生的招投标业务款;第二、胡先生所述转账没有任何欠条,直至4年之后才开始催要,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诉讼中,某电力器材公司员工作为被告的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与该公司的业务关系及款项结算流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提交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交借贷合意凭证。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对此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被告提出的抗辩事项及电力器材公司的证人证言,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高先生的陈述更加令人信服。现胡先生仅依据转款凭证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借贷合意和借款的交付凭证。尤其当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时,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在当事人之间变动的,这就更显示了原告取证及留存证据的重要性。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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