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字赔14万 这个案子判得好!

2018年05月18日 15:08   来源:东方网   江锡钰

  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4被告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14万元。(5月18日华商报)

  向佳红是一位书法家,2013年12月,他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说明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然而,中影公司等4被告拍摄发行的电影《九层妖塔》,没有征得书法作者向佳红同意,即在影片的道具《鬼族史》和《华夏日报》中使用了“向体”的这7个字作书籍的封面和报纸的报头。《九层妖塔》不仅斩获多个大奖,而且20天票房收入就达到了6个亿。换言之,被告将7个字作为商业使用没有任何疑义。

  被告在法庭上并没有否认这7个字商业目的的使用,但却“另辟蹊径”地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被告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说实话,被告的这番辩白即便外行人看来也太无力和无理。首先,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不是你几家被告判定的,你说银行的钱不属于银行,就可以去抢银行了吗?第二,既然作为道具,用这7个字只为了传递中文语义,那你为啥要选用这7个字,而不去选择没有著作权的非书法的电脑字呢?报纸书刊上的宋、正、黑体字,哪一种不能传递中文语义呢?

  向佳红的书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据此,法院并没有支持向佳红51万元的赔偿诉求,而是判定4被告向原告赔偿14万元,并公开道歉。

  7个字判赔14万,乍一看似乎有点不可思议,但细想想,这个案子判得实在好!知识产权保护绝非一句空话,必须让侵权者尝到应有的苦头,他们才会警醒,社会才会警醒。

  近来,我国芯片等高科技行业受制于人的新闻刺痛了国人的心。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落后于人。试想,如果投入天价资金和大量科研力量用于研发,成果出来后马上被“山寨”,谁还愿意去做这出力不讨好的事?整个社会都奉行“拿来主义”,国家还有什么前途?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保护好创新能力,这可是经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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