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须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份额

2018年04月20日 07:24   来源:北京晨报   殷元红

  遗嘱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留下遗嘱的,通常应按遗嘱执行。但是,遗嘱的设立也是有限制的,遗嘱须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份额,否则,该遗嘱将被判定为无效。

  北京地区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老张在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杨女士,对自己的亲生儿子小张(14岁)则分文未留。原来,小张一直贪玩,不听管劝,早早辍学到社会上瞎混,还因盗窃、斗殴等行为多次被抓进派出所。而且,在老张病重期间,小张不管不问,一直未回家探望。老张心灰意冷,最终决定不留一分钱给这个不孝儿子。

  但是,这份遗嘱真的有效吗?老张可以不给小张留下遗产吗?

  笔者认为,这份遗嘱虽是老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却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致无效。

  首先,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不孝而豁免。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子女的不孝行为而豁免。

  其次,遗嘱必须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额,否则将被判定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成年子女就属于此处受特别保护的人群。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将被判定无效。

  最后,判定无效后,应当首先从遗产中抽出小张的份额,剩余部分方可由邻居杨女士继承。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未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剩余部分方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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