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保险”打击老赖值得研究与借鉴

2018年04月16日 10:15   来源:南方网   余明辉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一旦悬赏成功,举报老赖的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买单。(北京青年报4月15日)

  所谓悬赏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保险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由法院根据保单向社会发布包含悬赏内容、金额和时限等的悬赏公告;举报人在保险期内可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即由保险公司负责向举报人支付其应获得的悬赏金额。无疑,这一举措或大大提升打击老赖执行力。

  长期以来,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有执行悬赏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关人员提供了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支付悬赏金。

  但在实际中,一方面,由于债权申请人本身往往都面临着非常大的经济困难,很多时候往往很难拿出丰厚的悬赏金,很难起到真正吸引社会提供被执行人(老赖)下落或财产线索目的,难以起到追讨财产和有效打击老赖目的;另一方面,即便申请人有时候承诺了较高的具有吸引力的赏金,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有关过程中存在争议等,使得较高的悬赏金往往不易落地、打折落地,甚至根本就没有落地,也使得社会对高额悬赏金存在疑虑,直白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危机,不能真正激发社会帮助查找被执行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目的。

  由此不难看出,以往执行悬赏制度发挥应有效应不足、不理想,重要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悬赏金额不够、执行落实不力,社会对此存在信任疑虑。换句话说,执行悬赏制度落地难、实施效果不佳,这都是长期来无法忽视、实际难逾越的干扰因素,亟须采取一些措施,找到可行途径加以破解,让原本充满善意和威力的执行悬赏制度早日归位发挥作用。

  此次联合创新推出的“悬赏保险”,似乎一举较好破解了这些难题。一方面,投保额仅为执行悬赏金额的10%,明显大大降低了以往执行财产申请人支付悬赏金的直接经济压力,有利于申请人对悬赏金总额度的提升,解决了以往悬赏执行制度中悬赏金额小、社会协助办案吸引力不足问题。

  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居中作保,使得相关执行悬赏金,即便是高额悬赏金的执行落地,也都有了充分的事前第三方有效保障,使得以往社会对高额悬赏金的疑虑和信任危机有效减小,乃至消失,是对长期以来执行悬赏制度落地配套制度不足的一次有效创新补充和完善,一举切中和弥补了以往执行执行悬赏制度落地不理想、打击老赖不力的一个短板和重要尴尬。这直接促使执行悬赏制度在实际中能够得到更有效落实,从而不但实现了对债权申请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同时也达到了对老赖打击力度的较大明显提升,对整个社会信用的重塑和建立,具有无可忽视的推动和替代作用。

  保险一小步,法治一大步。现实语境下,加大老赖打击力度、促进执行悬赏制度有效落地、加速建设诚信社会,现有的制度严格执行落实,非常重要,但面对新情况新环境,创新制度配套促进相关目标的落实,无疑同样不可或缺。此次实施的“悬赏保险”,无疑就是这种创新制度配套,虽然就国内看这不并不是首创,但其依然引发关注,说明其依然稀缺,效用已然值得重视。“悬赏保险”背后有关方面积极创新司法思维值得点赞,这一制度和做法,也值得其他更多地方重点关注、研究和效仿。(南方网余明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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