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入推进反腐败

2018年03月30日 07:5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期“廉议汇”就此话题邀请3位嘉宾进行讨论。

  雁君(四川成都 媒体人):在当前的反腐倡廉背景下,监察法的出台,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经历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败行动,反腐败工作已经积累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而出台监察法,便是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制度化;另一方面,前期的监察工作也发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不足,监察法的出台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对未来的反腐败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法治指导。

  罗志华(湖北天门 公务员):监察委和监察法,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监察委的成立,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纪约束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既整合了过去相对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又实现了反腐败的全覆盖。监察法的出台,则赋予了监察委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监察法与监察委一起,共同构成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软硬件,使反腐败无死角和零容忍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盘和林(广东广州 学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实际上,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初,就十分注重通过相应的制度与法律设计,确保监察委的权力在约束与监督之下合理有效运行。

  与之前的行政监察条例、行政监察法不同的是,监察法管得更严、更细,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进一步增强,对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从其中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善意。(整理:姚龙华)

  以良法促善治关键在不折不扣实施

  对于反腐败工作来说,最重要、最持久的力量来自于制度。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制定出台监察法,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组织和法治保证,是实践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为新时代纵深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首先,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以往,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是个盲区和空白。监察法“对症下药”,让反腐败不留死角,有利于真正把公权力关进笼子。

  其次,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与工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有利于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比如说,以往“两规”在时间、期限、方式、场所、标准方面存在地区差异,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相关条件给出了统一标准和硬性要求,在保障被调查者合法权益、规范监察行为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再者,监察法直面“谁来监督监察委”的拷问,并在制度设计上给出了有力的答卷。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监察权也不例外。监察法提出,除了加强人大监督外,监察机关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监督,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措并举预防“灯下黑”,有利于监察机关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以良法促善治,关键在不折不扣的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多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发挥监察法的功效。(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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