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体育场馆开放后,安全问题必须重视起来

2018年03月23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刘天放

  苏州市民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学的操场跑道上慢跑时,被正在跑道内侧红土区域踢足球的朱某撞伤。朱某也是校外人员,购票后进入校内运动场地踢足球。马某被送进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此后,马某将朱某及上述大学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日,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3月22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对包括高校在内的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实际上,不少院校的运动场馆已对外界开放,只是,这种开放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本案中的苏州市民马某和牛某都是校外人员,而牛某就是在“购票”后进入该大学运动场地踢足球。而既然学校收费了,就要对运动中出现的意外负一定责任。虽然撞人者牛某担负60%的赔偿责任,原告也自行承担20%,但该校还是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然而,绝不能因为校外人员在校内运动运动出现意外,就把大学运动场馆再“封闭”起来。运动中出现意外并不罕见,不可因噎废食。只是,大学或是其他单位面向社会开放运动场馆之前,一定要把可能承担的风险考虑在内。如果学校开放场馆时向公众收费,那么,学校就无疑与购买服务的校外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对此,学校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而这些服务中不仅包括场地、器材等,还包括安全保障。

  然而,在校园内锻炼带来的风险,学校也可担负很小的责任甚至免责。去年3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明确公办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根据不同对象可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方式开放。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求,学校应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而购买保险的方式,就是在把风险分摊。

  而即便是校外人员在校内运动时发生意外,还要看受伤害的原因是什么、伤害的程度如何、是自己还是由他人造成,学校提供的场地和器材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也属于公共场所,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作为管理人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完全可以免责。因此,开放场馆的学校,必须在预防风险上做到未雨绸缪。

  事实上,那些迟迟不愿开放运动场馆的院校,就是担心开放后的安全问题而对开放的热情不高。因此,在开放场馆的制度设计中,必须明确学校安全保障的法定标准,“既要防止为了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而免除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要严格限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范围,以免给学校造成一种负担而畏首畏尾、举步不前。”

  如果学校想尽可能地少担责甚至免责,就必须做好常态化服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建议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如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制定具体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为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以应对有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总之,一定要把校外人员校内运动的安全问题重视起来,如此才能做到“多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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