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基金项目实行成果购买制“一石三鸟”

2018年03月19日 15:42   来源:北京日报   韩庆祥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增强,国家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投入日趋提高,同时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日趋严格。这当然令人鼓舞,同时,我们也应严格恪守制度规定。但目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相对重视过程管理,还未真正走向结果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现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存在局限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必须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每一分钱都不能乱花,要管好国家的每一分钱,用到关键处。但是目前的管理模式也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目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报销制度没有完全、真正体现并尊重脑力劳动的本质特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主要是依靠复杂的脑力劳动,而脑力劳动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所从事科研的脑力劳动较多是依靠长期的学术积累,它要在一定时间内厚积薄发;二是从事脑力劳动的科研工作者大多是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在读书思考、分析研究问题,然后再形成观点写出文章,这种脑力劳动没有交通费、差旅费支出,也开不出发票,但出了成果;三是科研人员大多是在晚上从事复杂的科研劳动。这种脑力劳动时常以牺牲科研工作者的身体锻炼和娱乐时间为代价。脑力劳动的这三个特征导致一个后果,就是生产出了科研成果,却无法开具发票。现有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报销制度虽然对这种劳动付出体现了一定的尊重,但并没有完全或真正体现这种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脑力劳动的本质特征、特点、特质及其特殊贡献,反而许多项目经费却用于这种脑力劳动以外的支出了。而实际上,用于这种脑力劳动及其成果的劳动补偿应占大头。

  第二,现有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使科研人员需要把一部分精力和时间用于繁琐的贴票报销上,不能集中精力、全力以赴、专心致志地进行科学研究。对此,科研工作者反映较为强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三,现有的国家社科基金经费项目管理制度时常会使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发生某种工作上的摩擦。这种摩擦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虽然国家领导人多次在讲话中鼓励推进国家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创新,但财务管理部门则强调财务审计制度的严格性,结果导致在报销过程中一些科研人员同一些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之间的摩擦。这不仅影响许多科研人员申报国家项目的积极性,也给财务管理人员带来工作上的压力。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成果购买制,是“一石三鸟”的做法

  针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报销制度产生的以上困境,建议实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成果购买制。所谓成果购买制,就是基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生产出的“产品”是供给、相关机构需要主持人提交结项成果是“需求”这样的供需关系,把对国家社科基金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资助项目等的过程管理简化,注重结果管理;当上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成功且立项后,主要看项目主持人最终提交的科研成果及其质量;成果提交后,相关机构组织科研成果评估小组,对成果进行严格的同行评估,并科学评出质量等级;根据成果质量评估等级,准确确定直接购买成果费用的额度;将购买成果的费用直接付给项目主持人,及对本项目成果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核心成员,作为对项目成果及其付出脑力劳动的劳动报偿,不用发票报销;项目成果质量被评为不合格者,不予购买。

  具体思路是:申报立项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30%,应当用于支出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凭发票报销,部分尊重项目制的原有“资助”性质;其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70%,可直接作为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及对本项目成果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核心成员的特殊劳动报偿,不用发票报销。这70%的实质,体现为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直接“购买”性质。当然,这只是个探索,具体落实还要考虑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合理规定和政策。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本质,不能忽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成果购买制,是“一石三鸟”的做法,对推进科研成果购买制度,对国家、对科研工作者、对财务管理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既能为国家节省不必要、不合理的经费支出;又能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发票报销中解脱出来,使其集中精力且心无旁骛地进行科学研究,真正提高科研成果质量;也有利于减轻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这是方向,应鼓励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

  (作者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校委委员、一级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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