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造谣也会受法律处分

2018年03月09日 08:48   来源:北京晨报   许昔龙

  春节前后,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网上造谣事件,如身处湖南的某微博博主发布“年夜饭晒穿山甲、熊掌”一事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大量转发;黑龙江地区的网友在某网络平台的评论区上传视频,对执勤交警进行侮辱谩骂,诋毁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类似这些网上造谣行为,均及时被公安机关查处,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分。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特别是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民喜欢把新鲜趣事发到网络平台上与人分享,网上发布相关内容极具随意性,往往手指一点就发出去了,并可能瞬间被大量复制、转发,但发布者是要对自己所发布的内容负责任的,无论发布者是出于猎奇、寻求精神刺激、发泄私愤还是其他无厘头的动机,如果所发布的内容失实,除了可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网上造谣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很多人注意不到的,往往会被忽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尽管民间有人对能否把互联网等同于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有过争议,但立法已将网上造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不但如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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