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不看权利人的标签

2017年12月21日 10:33   来源:深圳特区报   王琳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案立案侦查等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对媒体解读规定时称,“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例如,规定第46条就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今年曾在公共舆论场引发热议的袁诚家案,恰可作为此新规的注脚 。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袁诚家,因“涉黑社会”等6项罪名于2015年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袁今年向公安机关提起了一宗高达37亿余元的国家赔偿。今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做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返还袁诚家被扣的各项财产以及相关利息共计6.79亿元。

  一位正在服刑中的“黑老大”,为何也能获得国家赔偿,而且还是天文数字。这颠覆了很多人对国家赔偿的认知。但对当事人袁诚家来说,获赔数额与索赔数额相差甚远,他也不满意,还因此向公安部提出了复议申请。

  以法治视角观察,袁诚家案不过传递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一个“黑老大”对其合法财产也拥有法定权利。曾经,我们习惯将人简单地划分为“好人”和“坏人”——若被贴上了“坏人”的标签,那就意味着一切权利的失去。但法治思维告诉我们,任何公民,包括正在服刑中的犯人均拥有财产权。如公安司法机关要处置涉案财物,首先必须证明这些财物“涉案”了,且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公安机关来说,由于它只有侦查之职,而无审判之权,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都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再往细了说,既便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财物“涉案”,也并不代表这些财物就是“赃款赃物”。“涉案”也许只是表明这些财物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在法院未依事实和法律最终认定之前,也应充分尊重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涉案财物”的各种合法权利。这样的程序设计,并不是要与公权力过不去,而更多是为了保障无辜者的合法财产免受公权的侵害。

  如此次新规还提出,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本是法治常识,新规之所以重申,或许对应的正是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显得更有必要。(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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