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剽窃者得不偿失才是真胜诉

2017年12月11日 10:42   来源:北京晨报   戴先任

  著名画家、湖北美术学院教授陈运权的作品及文字,被浙江温州画家郭少斌(笔名郭远)抄袭、剽窃。郭少斌以剽窃作品参加了全国性美术展览并获奖,还公开举办个人画展、公开出版图书。近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郭少斌的行为已构成剽窃,构成对陈运权的侵权,并判处其图书出版机构——四川美术出版社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陈运权的夫人汪女士说,其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的费用和判赔的损失,基本上持平。(12月10日《楚天都市报》)

  法院最终只判决郭少斌赔偿4.5万元,而对于作品被严重抄袭的陈运权来说,实在太少,刚够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的费用。这一事件折射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疲软的现实与困境。

  法院虽然判陈运权胜诉,但这批用剽窃作品印刷的图书仍然在淘宝、孔夫子等网站上买卖,郭少斌还在利用这批用剽窃作品印刷的图书牟取名利。这一判决就很难说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胜利。

  剽窃成风,这与相关部门对于剽窃者的相应惩戒太过疲软有很大关系。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抄袭、剽窃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就很为严厉,一旦涉及侵权,赔偿往往是“天价”。回到郭少斌抄袭这一案件,郭少斌获益是多方面的,比如金钱、社会名誉等,对他的惩戒也应该是多方面的。不仅法院要加大惩戒力度,比如根据现实情况,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还有必要收回所有抄袭作品并予以销毁,避免抄袭作品继续在市场上售卖等;而郭少斌通过抄袭获得的名誉,授予他名誉的相关方面也应通过相应程序予以剥夺等。

  只有让抄袭、剽窃的“李鬼”真正得不偿失,付出应有代价,甚至让他们为此“身败名裂”,才能真正保护好原创作者的正当权益,才能保护好原创、保护好创新、保护好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也才不会像“挠痒痒”一样,只是在维护表面的公正,才不至于由此损害法律刚性与权威性,损害司法部门公信力与形象。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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