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隐私要不要告知对方?

2017年12月04日 09: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近日,微博上爆出一则新闻: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在办结婚登记前,自愿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然而婚后女方生子,男方才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男方为此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2万元损失费。但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是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有病,为了保护其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在婚前告知丈夫,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感染艾滋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结婚、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新闻引发网友间关于婚检问题的大讨论,婚检机构若发现一方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到底应不应该告诉另外一方?如果婚检机构检查不到位或者未予告知,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生命健康权优于隐私权,婚检机构应如实相告

  @BAILEYS寒悠:隐私比起人命来哪个重要? 对于即将结婚的对象,我觉得其应该有知情权,婚检机构应该告知实情,而不是为了保护别人的隐私隐匿不说。

  @花仙子紫薇梦:所谓婚检不就是保证结婚双方身体健康、杜绝隐患的吗?保护隐私应该是针对第三方的吧!如此设计的所谓保护隐私权,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

  @桶桶style:我们尊重HIV患者,但是另一半就要这样被伤害吗?这难道不是应该建立在保护别人生命健康的基础上吗?

  @早睡早起: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机构的侵害。当数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只能按照权利的重要性去平衡。个人隐私权需要保护,但不能威胁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未避免传染性疾病扩散,婚检机构应负有责任

  @杨志峥律师:女子有义务在婚前告知男方自己的病情,但是婚检机构也有保障婚检结果无误的责任。该女子存在道德及法律的部分责任,但婚检机构也难辞其咎。

  @出云_Lance:婚检机构的工作失职造成一个家庭的崩溃,于情于理都是有责任的。你有保护感染者隐私的义务,难道就没有保护正常健康人的义务吗?

  @三生三世:婚检的目的就是要让双方知道,彼此身体有没有什么毛病和问题,适不适合结婚。艾滋病已经危及到别人的生命了,若这个都可以隐瞒,那婚检还有做的必要和意义吗?

  婚检机构应保护个人隐私,医生无权告知他人

  @我是一枚大直男:婚检机构没有错啊,错的是这个女的,自己有病还不说。婚检机构无权告知男方女的得了HIV,因为男女方还没有领证,尚不构成夫妻关系。

  @二代目:婚检机构应该保护被检测人的隐私,有问题的是女方好吗!试想你自己得了传染病,你能接受医院把你的情况或者既往病史公告给其他人?该谴责的应该是女方,她对婚姻不负责,对男方不负责,对孩子更不负责。

  @Dr。Yang:法律规定只允许告知患者本人,你让医生怎么办?未经同意告诉别人的话,患者也会告医生的。病又不是医生或者婚检机构让她染上的,也是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告知除了患者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婚检机构没有错,如果一定要追责,那也是追究故意隐瞒病情的患者。

  @沐风欲语:其实婚检机构是无辜的,如果告知了男方,会被女方起诉,女方必定胜诉,婚检赔钱,告知的工作人员丢工作;不告知的话,男方起诉但是无法胜诉。

  特报热评:忠实于婚姻不应故意隐瞒

  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还要去和他人结婚生小孩,给他人造成伤害,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婚检机构的义务是不向公众和任何无关的第三方透露,当事人即将结婚,相对于女方,男方并不是无关的第三方,他应该有知情权。保密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

  虽然现在结婚已经不要求强制体检,但我国《婚姻法》仍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于一些可能通过性生活传播并且可能导致恶性结果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应当如实向对方告知。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关系到对方的生命健康权。

  (栏目主持:张雪松 话题推送:张君)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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