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院士何必为“不尊者”讳

2017年11月16日 07:02   来源:红网   徐林生

  11月14日,中国工程院第六届主席团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补充修订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停止孟伟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11月15日《新京报》)

  孟伟是我国著名的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管理专家,曾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现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日前,中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宣布,孟伟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审查。

  孟伟属副部级干部,是十九大召开以来第一个落马的“老虎”。中国工程院根据纪检部门查清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清理门户”,对孟伟做出处理决定,是其职责所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工程院做出的决定是“停止孟伟的院士资格”,而不是撤销其院士资格,令人费解。

  《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从上述规定看来,院士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一是劝其本人主动“放弃院士称号”,二是“撤销其院士称号”,没有“停止”其称号或资格的规定。从孟伟涉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看,对其处以“撤销其院士称号”处分恰如其分,把这一处分决定说成是“停止”其院士资格,明显与该章程规定有出入。

  有句古训叫“为尊者讳”,源自孔子编写《春秋》的原则和态度,即对涉及尊者的缺点时,不直接表明态度,而是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是儒家“礼”文化的体现。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为尊者讳”一直受许多国人推崇。中国工程院把“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处分,高举轻放,说成是“停止其院士资格”,就是疑似“为尊者讳”。问题在于,孟伟所作所为不是失小节,而是涉嫌违法犯罪,根本不配被称为“尊者”,是十足的“不尊者”。为“不尊者”讳,把“撤销”资格说成“停止”资格,既于法无据,也有损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近年来,涉嫌违法犯罪被处分的院士还有李宁、周国泰等人,他们也是被处以“停止院士资格”的处分,同样有为“不尊者”讳之嫌。实际上,《中国工程院章程》对院士的处分条款有明确规定,“停止院士资格”不属于章程规定的处分方式。现代语境下,“撤销”不同于“停止”,中国工程院何必为“不尊者”讳,置严谨的章程规定于不顾,令人费解地将“撤销”院士资格,曲笔成“停止”院士资格?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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