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绿水青山需要法治全方位保驾

2017年10月17日 16: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张 斌

漫画:颜庆雄

  提 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今后多元共治将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多元共治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都将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被赋予不同的环境治理权利或义务。在这种体系下,政府发挥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优势,实现多元共治下环境治理体系的有序和有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位置,在生态文明立法领域取得了较大成就,先后修改了十余部法律,可以说当今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构建起最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日前笔者赴日本考察了日本环境立法,经对比发现当前中国的环境立法已经优越于日本的环境立法,但相对于日本的环境法治而言,我国在环境法的实施尚没有日本严格,公民的环境法治意识落后于日本。

  徒法不能自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国虽已建立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但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监督及环境守法尚显薄弱,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环境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建立严格执法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前我国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中,对环境污染的执法主体和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如新《环境保护法》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环境行政指导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按日计罚、移送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但现实工作中,环境监管部门往往执法不严,甚至客观上放任了环境违法行为,良好的立法意图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针对政府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我国需建立配套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做出处罚。同时,由于因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处罚不及时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罚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机关也要承担责任。

  (二)改变地方政府唯GDP英雄论理念,执法机构建立长效、稳定执法机制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或在环境治理中采取 “突击执法”“专项治理”等临时性表面工程,缺乏长期、稳定有效的执法机制。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范形成一套长效稳定的执法机制,保障执法确实高效落地。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的资金投入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执法机关在具体的环境执法实践中仍面临人员不足、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设备落后、资金短缺等问题,影响了环境执法机关有效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现阶段,我国应当加强环境执法的人员和资金投入,为执法提供基础保障。

  二、环境司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继续完善诉讼救济方式,扩大司法审判影响力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在高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在经过“新潟水俣病诉讼”“四日市环境污染诉讼”“富山疼痛病诉讼”和“熊本水俣病诉讼”四大环境污染诉讼后,日本的环境污染问题从此得到了改善,四大环境污染诉讼社会影响深远。相比之下我国司法诉讼渠道不畅,公众往往选择信访或举报投诉等行政途径而不是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环境纠纷,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虽然我国针对国情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断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但目前来看公益诉讼的实际救济效力的发挥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通过诉讼方式产生的环境保护社会影响力不足。

  (二)协调保障公私环境权益,严格落实赔偿责任

  在环境违法侵权案件中,环境权益的损害包括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两个方面,在新时期背景下,环境司法如要真正实现其保障环境权益的价值,则应当在保障环境公益的同时,通过构建新的环境私益损害赔偿制度,为公众提供有效可行的环境权益救济途径,同时提高环境破坏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完善司法审判机制,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

  我国新的环境法律制度明确了环境司法机关的权责地位,但囿于环境司法人力资源及司法经验不足,环境司法的能动作用及威慑力尚未有效发挥。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环境司法实践的指导,结合环境司法的具体工作实践,确定相关代表性案例,弥补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对环境司法实践指导不足的缺陷;同时建立协作配合的环境司法机制,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环境司法中的关键作用,实现环境司法在绿色化推进过程中的价值实现。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督,保障公民参与,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了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管制”模式,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被排除在了环境治理主体范围之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今后多元共治将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多元共治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都将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被赋予不同的环境治理权利或义务。在这种体系下,政府发挥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优势,实现多元共治下环境治理体系的有序和有效。

  四、加大普法力度,培养公民的环境法治意识,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倒逼环境守法意识的形成

  日本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较强,这种守法意识的形成既得益于日本政府长期不懈地进行环境保护国民意识的教育,又得益于日本严格的环境执法和司法。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执法不严,司法缺位,环境法的威慑力没有形成。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我国必须向日本学习,一方面加大环境普法,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司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让环境违法者不敢违法,不愿意违法,从而倒逼环境守法意识的形成。

  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消耗强度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局面的改变,必须依靠环境法治的全方位出击,舍此我们别无选择。 (作者系知名律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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