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017年10月03日 16:32   来源:东方网   谭浩俊

  据媒体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民法,也被称之为“好人法”。因为,总则第184条、121条分别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近年来一直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但常常会让当事人泪流满面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终于不再需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还要流泪了。毫无疑问,这样的调整,会让社会正义抬头,能让正义更好地战胜邪恶,从而让更多人受益、更多人加入到社会正义的行列之中。

  当法律不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不能给“见义勇为”者撑腰,且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常常因为缺少法律的支持和帮助而受到伤害时,顾虑和担忧就会在越来越多的人心里产生,能够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人也会越来越多。相反,伤害社会正义、社会道德的行为会越来越多。为什么“碰瓷”者而胆大妄为,为什么老人倒在地方救助者必须先拍照、再救人,甚至无从上前救助,为什么有的“见义勇为”者要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等等。都与法律上没有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支持和撑腰有关。现在,这道防线终于建立起来了,“见义勇为”者不需要再流血流汗再流泪了。

  可以预料,民法总则这一调整,将对社会正义和道德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有力的推动与促进。那些原本就充满正义、但又存有顾虑的人,都将毫不犹豫地加入到“见义勇为”者的行列中来,在关键时刻、危急时刻、重要时刻给他人提供帮助,为社会正义和祖传道德提供新的支撑。相反,那些“只顾自己”、“只想着自己”者则会变得越来越孤家寡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调整,只是解决了正面导向与引导问题,负面的惩戒与处罚,也应当同步调整。譬如“碰瓷”、反咬好人、对好人敲诈勒索等方面的行为,则应当在相关的法律上予以进一步明确。特别是为了个人利益反咬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才能更好地鼓励其他人“见义勇为”。不然,也会影响好人的善举,影响好人去做更多的好事。要知道,做了好事被诬陷,不管怎么说,都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消除影响、挽回损失,这对做好事、特别是“见义勇为”者来说,也会产生心理上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他们以后做好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显然,这也是不应当出现的现象。

  好人有好报,这是一个有正义、有道德社会必须倡导的思想和产生的现象。而保护好人,决不只是保护他人,而是保护我们自己。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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