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女童健康成长需完善制度设计(图)

2017年08月18日 13:30   来源:光明网   邓希泉

  儿童是民族和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今时代社会风险不断增长,青少年处在社会风险的中心地带。南京南站女童遭猥亵事件尚未了结,重庆某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又持续冲击我们紧绷的神经。一次次残酷的现实,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亟需更完善更能体现温情的制度设计。

呵护女童健康成长需完善制度设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11月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让尊重和关爱妇女儿童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国家意志是温暖女童健康成长的动力之源。在惩处猥亵女童案件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关规定。《刑法》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针对这些明显差异,司法实践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操作路径,但《刑法》的法律效用打了折扣。当前,应强化对猥亵性侵女童现象的法律震慑,并强化旁观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好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要尽量建立和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

  国家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国家监护职责的落实。未成年人享有家庭和国家的共同保护,国家是最终保护主体。“女童保护”项目对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的统计显示,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正因如此,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已成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目前全国已有18例,占此类案件的近三成。国家监护责任要求在撤销家庭监护权后,政府有能力为那些遭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免受再次或多次伤害提供坚强保障。但是,撤销家庭监护权并由国家承担,在我国尚未有成熟的路径。就南京南站女童遭猥亵事件来看,该父母对养女监护权的去留问题,如果撤销后如何保障养女免受再次或多次伤害,是深入探讨该事件的重要方面。

  国家应积极推进科学的性教育,形成符合各年龄阶段的科学性意识。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发布了《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但不得不说,预防性侵犯教育依然任重道远。从南京南站女童遭猥亵事件中该父母在亲儿子对养女猥亵的无动于衷,从其他一些女童被猥亵或性侵后父母不敢启齿,一些地铁上被咸猪手侵害而不愿或不敢站出来指控的青年女性身上,那种传统的耻辱感性文化认知仍然主导性地心理作祟,必须依靠科学的性教育来破除,也必须依靠科学的性教育来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国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推动护未成年人权益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社会力量是国家意志的坚实基础和实现路径。南京南站女童遭猥亵事件就是社会力量自发介入而维护女童权益的现实案例。只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才能把那些隐藏而未被及时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到尽可能多的揭露,以社会洪荒之力融化那些未能得到揭露和惩处的违法行为的冰山。国家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扶持、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扶助和支持大量的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推动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

  此外,国家还应把男童免受猥亵性侵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近年来,猥亵男童案件在不断增多,但在法律法规上没有给予明确界定,不同案例审判的依据也不一样,不利于保护男童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要求严厉打击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政策不再只局限于女童,面向全体未成年人,但文件只有上升为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补齐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短板,营造更加积极的青少年发展环境。(作者: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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