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健全”者才有资格当公办教师?

2017年08月09日 07:20   来源:红网   郭元鹏

  林传华今年28岁,来自福建平潭,年幼时因一次事故导致右手掌缺失,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今年4月,林传华参加了福建省教师招考,应聘连江县小学科学教师。他的总成绩为78.94分,在其报考岗位中排名第一。得知考试成绩排名第一,林传华从在职的私立学校离职。让他没想到的是:7月24日,他接到来自连江县教育局人事科的电话,对方告知,由于其体检不合格,无法录用。(8月8日《新京报》)

  笔试成绩最好,面试成绩最好,总成绩还是最好,可是林传华却没有资格当公办教师,这让林传华很是气恼。有律师表示,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这属于职业歧视。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的,从《残疾人保障法》的角度确实可以起诉,也一定能赢得官司。问题是,如果只是强硬的依靠法律“上岗上位”,也会是强扭的瓜,结果不会是甜的。

  拒绝录取残疾人,当地的教育部门错了吗?其实他们也没有错。他们拒绝的原因是“有规可依”的。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十二条,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属于不合格的情况。换句话说,是因为林传华的“身体要求”没有达到“教师标准”。既然有条条杠杠摆在那儿,有错的就不是教育部门的人事科。如果他们不按照招录标准招录,则是违规的。

  有错的是公职单位招录制度,是那些已经落后于时代的“死杠杠”。

  从林传华的情况来看,他是符合教师标准的。一方面,他通过考试已经获得了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有了这个证书他就具有了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一方面,他本身就是一位优秀的教师,在私立学校教书的时候多次获得当地教育部门的表彰奖励。如此优秀的教师为何就不能成为一名公办教师?

  问题出在了死板的规定上。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所有的公职单位在招录人员的时候,都会有“身体标准”,比如“肢体健全”“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高多少”等等。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确实需要细化“身体标准”,这也是工作的需要。但是,不是所有行业都必须要求员工“五官端正”“肢体健全”。就像教师这个岗位,残疾人完全可以胜任。而且残疾教师的上岗,对于孩子来说也是“用事实说话”,让孩子看到的是“付出就有回报”的美好,这更能励志。

  难道只有“五官端正”的人,只有“肢体健全”的人,才有资格当公办教师?有些公职招录的“死杠杠”早就该改改了。想起很多年前,一位大学生报考警察,就因为“长得丑”不符合“五官端正”的要求,考了第一名也无缘警察职业。这样的条件该存在吗?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