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捐款当演出 应如何依法应对?

2017年07月17日 07:08   来源:西安晚报   

  主持人:近日,在河北邯郸市涉县某新建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当众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 可校长还没来得及平复激动的心情,就被事后拿到手的薄薄2000元浇了个透心凉。负责活动的公司表示,“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玫昆仑(湖北 公务员):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这就是把爱心捐款当作演出,没有兑现承诺,没有履行担当,实则是“诺而不捐”,捐款开“空头支票”,这种给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并非个案,早就成了“潜规则”,令人气愤。曾有报道称,在对11笔过亿元的大额捐赠核查中,有7笔得到落实,4笔的捐款方和受捐方“消失”。

  主持人:将慈善与诚信当成表演和儿戏,这家“捐款”单位得到的恐怕是骂名而非美名。

  于立生(江苏 职员):在台上“举牌”20万元,台下缩水至2000元,这样的捐款,与其有之,还不如没有。因为,正所谓“廉者不受嗟来之食”,而这样的诈捐,完全就是对校方及贫困生的戏弄,是在往贫困生的“伤口”上撒盐。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当众展示,涉事企业收获的是社会美誉度;但当诺而不捐、以最小化成本谋求最大化美誉度的戏码拆穿,暴露出的却是一副沽名钓誉、耍无赖的丑态。即便真能因此省掉19.8万元,恐怕涉事企业也得不偿失。因为,现代社会是个契约社会,重合约、讲信用乃企业立身之本;试问,如此使奸耍诈,出尔反尔,谁还敢与之做生意?

  主持人:面对诺而不捐,应如何依法应对?

  史洪举(河南 法律工作者):虽然捐赠者声称20万元的支票模型是演出道具,但并不影响其应如数兑现捐款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普通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即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就应不打折扣地履行,否则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根据慈善法,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但逾期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交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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