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到,开发票不能再任性

2017年07月07日 07:29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最近,消费者无论在实体店或者网上购物,开具发票时会发现如果发票抬头是企业,都会被要求提供“税号”。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税务部门从7月1日起实施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新规。

  陕西网友小太行:我们企业购买东西时,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也要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填上税号?

  主持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值得注意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目前还没明确规定。

  甘肃网友发现契机:以前购物开具发票时,有的商家允许在“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类别中自由选择发票内容,现在怎么不行了?

  主持人:税务总局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这个要求实际上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针对此问题,税务部门再次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四川网友遛遛: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持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本期主持人 曾金华)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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