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撑起“第三支柱”

2017年07月07日 07: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要让商业养老保险这条“短腿”站起来,就必须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性措施。其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

  李长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健全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应对老龄化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出现了比较典型的“未富先老”趋势。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60岁以上人口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岁以上人口达1.5亿人,占10.8%。据预测,2050年中国老年抚养比将由目前的2.8:1达到1.3:1,养老保障压力继续加大。

  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一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三个部分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而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称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

  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却出现了明显的“一险独大”情况,即基本养老保险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相比较而言,补充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明显滞后。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规模3.5万亿元,占养老金资产比重的比例是79%,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规模是0.93万亿元,占养老金资产比重的比例为20.9%,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金的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反观发达国家,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已经逐渐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主体,其中美国、日本等国家商业养老保险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5%。

  要让商业养老保险这条“短腿”站起来,就必须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性措施。其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也就是说,投保者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在养老金积累阶段可以免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多重好处。对于投保者来说,由于退休后的收入一般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对于政府来说,则有利于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减轻养老保险的负担。据测算,如果当期延迟纳税1元的话,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基金。

  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老百姓“养命钱”的组成部分,必须将风险控制放到第一位。此次《意见》也强调,要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才能得到快速健康发展,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才能更加稳固。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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