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制度抚平统计数据失真

2017年06月27日 07: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出强化,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国家统计局此前正式成立执法监督局,旨在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的“利剑”作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构建防范统计造假、提高数据真实性的长效机制。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统计工作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鉴于“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积弊,人们有理由对统计数据的真实客观性保持必要的谨慎。在此情况下,加强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力度就显得势在必行。

  应该说,无论是多报、虚报,还是少报和瞒报,都是对人民极不负责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其背后大多隐藏着地方官员的政绩冲动。每一项统计数据的出台,意味着可能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的,或是靠主观臆念以纸面作业方式拼凑而成,或是真实情况的不客观反映。而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杜绝统计数据的失真现象,关键靠统计体制变革和创新,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从长远看,还有赖于地方政府彻底扭转传统政绩观,并在政绩考核过程中更多地引入民意,完善配套法规,将权力真正装到制度的笼子里。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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