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自由困境亟需法律细则破解

2017年06月22日 14:06   来源:东方网   李冰洁

  近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云南省的这一修订草案再次引发社会对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关注。(6月21日《法制日报》)

  婚姻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和干涉,但是,抽象的法律权利要落实到个体的生活上来,保障个体真正享有婚姻自由尤其是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目前而言,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等规定都太抽象,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与具体的家庭情况、老人的生活状况、家庭财产继承、社会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难以化解的实际矛盾,并落空,这既让独身老人倍感空虚无奈,也让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面临尴尬。

  从媒体调查情况,老人透露的信息,法律专家的研究数据,法官审判案件的实践等诸多方面来看,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无不与财产继承直接相关。比如,北上广深等以及一些大中城市,老人若有一套一套住房,价值不菲,老人再婚后,房产继承权直接事关子女的权益。按照传统观念,父母去世以后,财产都由子女继承,但是,老人再婚后,财产继承的顺序就发生了巨大变化,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

  正因如此,不论是子女,还是老人本身,抑或是法律专家,讨论、分析“子女干涉‘黄昏恋’自由”的原因,无不表示“财产问题”是最大障碍,只要破解了老人再婚的“财产继承”问题,即不损害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子女不会干涉独身老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面对独身老人“再婚难”的社会问题,制定国家法律、部门法律或地方性法规,都不能绕开老人“财产继承”这个最大障碍,否则,独身老人的婚姻自由很难真正落地。

  所以,对于独身老人的婚姻自由,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应只是重复“老年人婚姻自由”这句抽象的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法规本身太抽象,甚至太粗糙,对于涉及子女“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法律法规始终没有具体的配套细则,即法律不能解决老年人婚姻自由与子女“财产继承权”背后的情与法的矛盾,子女就会以种种理由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而老人也不得不考虑子女的“想法和意见”,最终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如何化解,仍然必须寻找法律,即修订或完善法律细则,破解矛盾冲突和尴尬。

  随着社会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剧,独身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遭遇“子女财产继承权”干涉的现象也将变得普遍起来,独身老年人的养老和感情寄托也将成为问题,因此,亟待填补保障独身老年人婚姻自由与“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真空”,让独身老年人再婚时没有后顾之忧,既是对独身老年人的人性关怀,也是推进“老有所养”的务实之举,还是法律的进步,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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