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调整须遵循“劣势者利益最大化”

2017年06月21日 14:19   来源:光明网   盘和林

  每年六七月份,我国各城市会陆续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而这将影响到1.3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钱包。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与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相关,后者一般是逐年上涨,因而公积金缴存上限一般也跟着上调。

  今年多地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工资少的群体没有增加福利,反而是高收入群体得到的福利更多。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尤其作为一项涉及到1.3亿人庞大群体的公共政策调整,不能出现“劫贫济富”倾向,这不符合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标准,也违背了公共政策的“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社会公平分配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相关部门亟需正视并及时纠偏。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住房的“互助性”为出发点,有其合理性和现实价值,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公共性很强的政策,而不是“单位有钱就多交一点”的完全市场行为。一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具有普遍性,即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住房公积金还具有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不能简单地执行多缴多得的市场竞争机制。换句话来说,就是不能以市场效率来为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作为辩解理由。

  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并不是一句泛泛而谈的套话,其实是有标准的。公共决策学认为,公正的标准有四条:个人福利最大化,即使得所有人福利都最大化;保障最少量的福利,即增加某些人的福利,但使情况更为糟糕的人能获得最低基本数量的福利的保障;使净福利最大化;使分配福利最大化。显而易见,住房公积金调整的结果是使得高收入群体受益,是不符合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标准”的。

  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也要有保证。从住房公积金横向来讲,国家设计这项政策时要考虑没有纳入到公积金范围的群体的住房问题,从纵向来看,要谨慎考虑所有缴纳公积金人的利益,持有“无偏”的态度。政策的最终受益者必须落到“一般人民”身上。公积金的高收入群体受益显然有违这一原则。而且,公共政策应当让弱势群体或个人得到最大的照顾,享受到最大的利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公共性政策,涉及的群体大、涉及面广,且是“安居”这一最大的民生,不能简单以市场效率来调节或调整政策。而我们从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角度来审视,住房公积金上调使高收入群体受益更多这一结果,更是揭示其不合理性,凸显了亟待调整的迫切性,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纠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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