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人体胎盘不能有禁无罚

2017年05月23日 10:46   来源:燕赵晚报   罗志华

  在北京一些医院,产妇分娩后的人体胎盘成为倒卖胎盘者眼中的“香饽饽”。他们长期盘踞医院,动用各种关系大量收购人体胎盘,然后制作“胎盘胶囊”高价卖出获利。(5月22日《新京报》)

  由于法律上存在漏洞,没办法对胎盘贩子实施较严厉的惩罚,曾有胎盘贩子被警方控制后,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并未立案,在移交卫生执法机构后,也因同样原因只能让胎盘贩子离开。获利之大、处罚之轻,两者形成鲜明对比,胎盘贩子当然趋之若鹜。

  倒卖胎盘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因为法律虽然禁止,却没有相应处罚。2005年3月,原卫生部针对产妇和医疗机构对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置的疑问,明确表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这是迄今为止禁止买卖胎盘的主要依据,但批复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买卖胎盘行为,以至于明知倒卖胎盘不对,却只能将人放走。

  按照规定,当产妇放弃胎盘后,则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只有当医务人员明知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仍要买卖时,方可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但他们参与倒卖健康胎盘,则很难得到相应处罚。医务人员尚且如此,若胎盘经产妇之手后再被倒卖,则更加缺乏处罚的依据。

  随着母婴传播疾病的增加,食用胎盘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出于预防疾病传播的需要,倒卖和食用胎盘现象理应加以有效制止,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是改变禁而不罚的现实,在禁止倒卖胎盘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倒卖者给予相应处罚,如此方能实施有效打击,逐渐纠正民间吃胎盘陋习。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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