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监督要为河长制“轻推一掌”

2017年05月22日 08:47   来源:中国网   谢伟锋

  水利部办公厅2月7日印发《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提出,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督导检查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条条有整改。目前,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的地区,2017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

  当下,各地的流域水环境治理,不仅有存量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有增量范畴里的环境与发展之争。河流的污染治理已进入攻坚期的语境,乃是不言自明。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水环境治理必然需要多方力量的综合配套、协同推进,同时还需要新的“工具箱”能够被及时打开。首创于江苏无锡的河长制,经过多年以来的日趋成熟,逐渐成为一条可复制推广的治水经验,成为多地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新路子。

  河长制最核心的要义,是在水环境治理中,充分发挥“人”在这个最大要素。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很多已经实施河长制的地方,都是由各级党政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这种把任务、责任和考核具体到某个责任人的机制,使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一环境保护法的具体要求得以有了常态化的执行。

  但问题也不是没有。在个别地方,原本是要让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河长,结果成了“稻草人”:一些媒体报道,某些河长留在公示牌的电话永远打不通;有些河长对“几类水质”的常识性问题是一头雾水;更有些河长,甚至连工作日志都由属下代劳……河长制作为河流污染治理的一个卓有成效的方法,在个别地方有被异化成囿于一隅、执于一端之嫌。

  河长制需要“对标校准”,方能发挥其功用,而督导工作就显得意义重大。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就有此番要义。这其中,不仅要用政府的权力规范运作,同时民间力量的参与也不可或缺。而在所有公众监督的渠道里,权威的第三方监督的在岗,已被证实是可信赖的“吹哨者”。

  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在于能让相关负责人“听到了平常听不到的情况,看到了平常看不到的问题”。包括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高级别场合,都有听取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的案例。李克强总理说,第三方评估是本届政府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更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此种维度,映射到河长制这个问题上时,第三方监督就不仅是“尝鲜”,而是要形成有效速断,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既定标准,从而推动水环境治理的真正前行。

  当前,水环境治理已不仅仅是“水面上的问题”:包括对污染企业淘汰是否坚决、对环境监测的设备是否到位、对污水治理的建设工程是否落实……等等。治水工程中的利益格局盘根错节,让河长无法回避。有些迎难而上,把问题解决,有些则成了鸵鸟,当老好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监督是一方面,但行政监督不乏“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可能性,职能交叉、扯皮推诿的状况,不能说没有。而第三方监督则没有这方面的顾虑——在背后“轻推一掌”,惊醒“梦中人”,叫醒“装睡人”,第三方监督责无旁贷。

  不过,目前,第三方监督对于河长制而言,也只能是“轻推一掌”,而非“猛击一掌”。毕竟,河长制是要清晰领导干部的职责,并以责任人的权限来进行治水的协调组织。方方面面来看,这都是一个事关老百姓对改革获得感的职务,但是个啃硬骨头的任务,是一个需要高度责任感的岗位。监督对于河长制而言,毕竟还是个“事后”环节,而落实和执行,才是解决真问题的“事前”“事中”环节。没有改革者的担当,显然是无法胜任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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