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寻老赖”的钱从谁腰包里掏?

2017年05月02日 08:56   来源:红网   郭元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1日《中国新闻网》)

  “市民悬赏公告”就是“悬赏寻找老赖”。一些地方已经在进行这样的探索了,广东省法院部门就推出过这样的制度。

  何为“市民悬赏公告”?顾名思义,就是市民在打赢了欠款、欠薪官司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找不到老赖本人线索或者是财富线索的时候,原告市民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借助群众的眼睛来实现强制执行。这样的制度在探索的时候,确实发挥了不错的作用。率先尝试的地方都因此办理了一批案件,让当事人拿到了该拿到的钱。

  不过,“市民悬赏公告”还牵涉公平正义问题。“市民悬赏公告”是有成本的——在媒体发布“市民悬赏公告”需要支付广告费用,奖励提供了线索的市民也需要支付费用。从既往的案例来看,有的市民为了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财富,不得不一次次提高赏金,有的人甚至拿出了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执行标的资金。这也就意味着,假如执行的是10万元标的,就要拿出3万元、5万元回报线索提供者,另外还要支付刊登“悬赏公告”的广告费。这对于被欠款、欠薪的市民来说显然不公。

  推行“市民悬赏公告”确实是一件好事情。一方面是,人多力量大,关注的人多了,就能找到老赖本人的藏身地点,就能找到老赖的财富隐匿在什么地方;另一方面,缩短了案件执行的时间。总体上也给了被欠款、欠薪的市民一条维权之路。但是,我们需要思考:这笔赏金该谁出?

  显然,欠款不还、欠薪不给,真正的罪魁祸首是一个个老赖们。为了加快案件的办理,需要进行悬赏。无疑,这个成本是老赖造成的。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笔钱就需要让老赖承担,把这笔费用计算到老赖的违法成本里。你隐匿财产,你给办案造成困扰,你就要付出相应代价。

  因此,笔者以为,推行“市民悬赏公告”要纳入“老赖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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