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2017年05月02日 08:08   来源:中国网   徐澜波

  徐澜波《政治与法律》主编

  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我国《民法总则》)。这部法律是今后制定、出台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它将指导、统领我国现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的调整与完善。

  如果说我国《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就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宣示了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所必须的基本法律原则,如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等等。

  在民事主体资格方面,《民法总则》适应社会现实,于民事主体部分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两大类主体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在法人主体内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均可以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样,就大大方便了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社会专业服务的厂、经营部、中心、所、办事处等等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种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客体越来越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产权和人身权要求也不断提高,国家不断完善立法,现实地、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不但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具体类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客体的具体类型。社会经济活动绝大多数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进行的,我国《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核心要素、效力规则,以及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和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定义务、效力规则等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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