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卖卵险丧命”拷问监管责任

2017年04月28日 10:14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去年10月,南都推出“地下试管婴”暗访调查连续报道,其中一篇题为《一次取卵21颗,17岁少女卖卵险丧命》引起广泛关注。26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一宗非法贩卖卵子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而该案中“卖卵”的17岁女孩阿丽(化名),则一度因被非法取卵20余颗,造成卵巢重度糜烂,经过手术才保住性命。(4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久婚不孕的家庭来说,只要夫妻自愿,经济条件允许,运用辅助生殖技术“喜得贵子”,本无可厚非。然而,买卖卵子等乱象丛生,甚至已形成地下“产业”,显然违背了辅助生殖技术发明和运用的初衷。特别是,一名17岁少女,也加入了卖卵行列,因被非法取卵20余颗,造成卵巢重度糜烂,差点丧命,既是对监管缺位的一种讽刺,更是对当今社会和公众的一次警示。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北京、广州等地,均有专门的“卖卵”公司;这些公司同当地一些医院“合作”,主要做试管婴儿,包生男孩。比如,用技术投放15个胚胎,50天后即可知道是男是女。然而,针对试管婴儿中的多胞胎问题,卫生主管部门专门出台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有试管婴儿需求的产妇,35岁以下的,第一次胚胎移植的,只允许移植2个;35岁以上或者不是第一次移植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显然,“用技术投放15个胚胎”,违反了上述规定;至于“包生男孩”,更是违反了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特别是,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赠卵者仅限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取卵的妇女。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然而,这些部门法规,显得既庞杂又针对性不强;加之有关部门放着现有的法规不用,而是去坐等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即使“买卖卵子”网站堂而皇之在网上做广告,也置之不理。

  可见,少女卖卵险丧命,拷问监管责任。换言之,立法滞后和监管缺位,催生“买卖卵子”怪胎,这显然值得有关部门反思。我们既要禁止买卖卵子、精子及代孕行为,又要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固化在医疗伦理的范畴之内,严格技术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与执法规范。因此,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加强严格管理。

(责任编辑:范戴芫)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