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证券法》修订应为注册制改革铺路

2017年04月27日 07: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谭浩俊认为,如果能够立法先行,很多改革举措、工作方案、操作办法就会更规范、更完善,从而大大减少问题的发生、矛盾的出现。反映到注册制改革上,在修订《证券法》时,对 “证券发行”条款进行修改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证券法修订草案于4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4月25日《人民日报》)

  “证券发行”的核心问题是注册制。早在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证券发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在操作层面已经没有障碍。

  客观地讲,在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实践中,先实践后立法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也是改革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如何从被动立法转向主动立法,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如果能够立法先行,很多改革举措、工作方案、操作办法就会更规范、更完善,从而大大减少问题的发生、矛盾的出现。反映到注册制改革上,在修订《证券法》时,对 “证券发行”条款进行修改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2015年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国务院的决定,就是因为注册制改革的呼声十分强烈,修订《证券法》又面临着很大的时间压力,无法在注册制推出前进行。所以只能通过授权的方式,先改革、再完善,先推出注册制,再对《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与调整,这是一种变通措施。

  反观此次修订《证券法》没有修改“证券发行”条款,可能是出于尽量审慎,周全的考虑。按照目前的市场情况,推出注册制的条件还不具备。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法律层面的改变,需要在等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改革是一项事关各方面利益的大事,如果能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总结过去二十多年来我国在证券发行方面的实践成果,先把规矩立起来、把制度建起来,对推行注册制改革是否会更加有利呢?毕竟,法律更具稳定性和广泛约束性。

  也正因为如此,纵然注册制改革暂时难以推出,在“证券发行”修订问题上也不要错过立法先行的时机,以便为将来注册制改革铺平道路。在进行修订时应尽量把可能面临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做出全方位的、充分的考量。提前着手,留出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优化,从而确保推行注册制改革时能够有法可依。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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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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