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科创活力须破除制度障碍

2017年04月26日 08:43   来源:文汇报   曹祎遐

  核心观点

  如果说科技创新是发展的新引擎,那么体制机制创新就是必不可少的助推器。要促进科技创新,必须深化改革,尤其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制度创新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今天,我们迎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就在刚刚落幕的“上交会”上,以人工智能、VR/AR/MR等为代表的“黑科技”让人惊喜连连,同时也引爆了人们对未来技术革命的想象。如果说科技创新是发展的新引擎,那么体制机制创新就是必不可少的助推器。要促进科技创新,必须深化改革,尤其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制度创新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

  完善的法律体制是科技创新的依据,它使科技创新有法可依,也对科技创新有着激励作用,科技发展的历史进程为这一观点做了有力的印证。自英国颁布世界第一部专利法之后,英国进入了技术创新的高潮,掀起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美国20世纪的迅速腾飞也在极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专利法体系,通过专利法的激励,美国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才在其国土上从事研究工作。

  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那么科技成果就会被随意复制和使用,科技创新主体的辛勤付出就为他人做了嫁衣,严重影响创新积极性,长此以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创新动力都会受到阻滞,从而阻碍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的成果,为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积极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65%的专利由中小企业发明,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创新的主体。这需要我们加快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外泄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援助法律基础。

  法律规定对专利权有20年的保护期,20年之后对专利的使用便不再收取费用,供社会共享。但在互联网时代,新的技术层出不穷,市场瞬息万变,如果对每项新的专利技术都设置20年保护期的话,市场的发展会变得极其缓慢,在高昂专利费成本的迫使下,也会产生大量的侵权问题。因此,法律势必要进行调整来适应当前时代,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要鼓励专利共享,才能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

  政策机制改革是前提

  中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R&D经费已经占到GDP的2.1%,与欧盟的研发经费不相上下,然而科技创新的效率却仍与欧盟有相当大的差距。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进行政策机制改革创新,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制度保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而真正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

  政府要营造更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就要清除各种无形的政策障碍,让机构、人才、资金、项目充分流动。以产业政策为例,我国现在的产业政策对科技创新主要存在三个阻碍:行政性的进入壁垒、政府补贴造成的退出壁垒和多层政府架构造成的政策扭曲。因此,政府应该逐渐成为知识生产的服务者、基础设施的提供者,把属于企业和市场的权利放给企业、放给市场,从而真正激发创新活力。

  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政策改革,帮助企业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经济转化。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欧盟提出的“未来工厂”计划,其实现模式便是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创造众创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资助。

  人才制度创新是关键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回答好由谁来驱动创新的问题。创新驱动,关键在人,要激发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最根本的是要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社会环境,而为了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社会环境,首先要落足在人才制度的创新上。

  要激发科学家的创新活力,就应当完善科研考核体系,让人才留得住、用得着、出成果。一方面应该改善科研评价体系,减少制度阻碍,另一方面要改善科研人员的福利待遇,解决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改善科研评价体系,首先应该改变简单的“数论文”形式的人才评价制度,因为学科性质不同,对人才的评价不应以论文“论成败”。其次,在评审科研项目的时候,往往那些“国际热点”、“美英等国家已经在做研究”的项目更容易得到资助,其实更应该鼓励我国那些已经踏入前沿领域,可能找不到“类似项目”的研究,这就要求提高评审队伍的专业素质,完善评审体制。最后,也应该给予科学家更多的信任、更多的自由度,减少制度阻碍,才能让他们在前沿领域按照自己的想法探索,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同时,也应该改善科研人员的待遇,解决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企业家是实施创新的核心,只有企业家有了创新的动力,才会想尽一切办法去寻找各种资源,去完成创新、实现价值,从“要我创新”变成“我要创新”。体制机制改革能做的,就是更多地采取“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通过“自律式管理”,为企业家提供充分的创新和创造空间。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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