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03月28日 07:15   来源:红网   陈汝超

  3月23日,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在各大媒体的转载下不断发酵。本案一审判决,引起舆论的哗然。这起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在被催债者扣留6小时后,儿子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甚至是侮辱母亲的催债者,最终酿成了1死3伤的血案。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综合媒体报道)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挂怀,更多的是对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的思考。事实上,本案一大法律争议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著名教授徐昕就本案发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投票,截至2017年3月25日21:23,17000多人参与投票,96.2%“陪审员”投票赞成构成正当防卫,3.8%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主张能够让每个老百姓在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老百姓或许不懂法,朴素的推理可能更多地运用的是情理而并非法理。但是当刑事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我们立法的进步。

  笔者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所描写的案件事实分析,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第一,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

  本案中的不法分为三个层面。首先,主张债权主体不法。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向吴学占借钱,吴学占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在没有对该笔债权进行转让之前,有且仅有吴学占有权向苏银霞主张这笔债权。杜志浩等11人并非该笔借款的债权人,无权就该笔借款向苏银霞主张权利;其次,主张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欠债100万元,月息10%,合计已经偿还254万元,利息数倍高于最高院规定的36%绝对线,超出部分绝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杜志浩等11人为他人追讨债务的手段不法。杜志浩等人连续施暴,使用的手段令人发指,并且不断升级: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拿出生殖器官,用极其卑劣的手段污辱苏银霞。

  第二,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首先,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次,在“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中,杜志浩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脱下裤子拿出生殖器官用极端手段严重侮辱于欢母亲。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在案发时,是处于不断持续中。

  第三,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公司员工发现事态愈发严重的情况下,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出警后,了解到本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便告知杜志浩等人“讨债可以,但不要打人”。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杜志浩等人见于欢求警未果,便变本加厉的对于欢实施殴打、辱骂。在力量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于欢为了制止杜志浩等人的殴打行为,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果刀呵斥杜志浩等人停止殴打行为。此时,杜志浩等人并不听从劝阻,欲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混乱中,于欢拿刀捅伤四名上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员。于欢实施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立法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正当防卫”的门槛抬高,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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