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助推港澳企业转型升级

2017年03月27日 07:49   来源:南方日报   林江

  编者按 当前,在我们全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征程中,在我省为“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而奋斗的努力中,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领域,改革发展各方面必然出现许多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形成新热点。如何看待这些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新现象?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今起特辟“学界观察”专栏,期望通过学者的视角,厘清认识、解惑释疑、探究对策,更好服务全面小康大局。敬请垂注。

  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阴晴不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果断推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希望通过为实体经济减轻税负,以实现增加有效供给的目标。营改增就是旨在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最重要的措施。

  自2016年5月1日中央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中小企业普遍享受了减税的好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字,2016年,营改增整体减税5736亿元,完成了全年实现5000亿元的减税目标。广东省是外资企业高度集中的省份,这些企业在广东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对广东经济可持续增长目标的实现作用不可小觑。特别是近年来广东致力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加上国务院对广东自贸区工作方案的批复中特别强调粤港澳地区通过经济合作达致融合的目标。可见,港澳因素对于广东在全国保持强大的经济竞争力作用重大。因此,港澳企业的生存状况广受关注。特别是在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在粤的港澳企业能否享受到国家大力推动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减负的好处,是各方高度关注的事情。

  从理论上说,营改增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环环相扣、税税相抵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让企业通过进项抵扣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的税负有效降低了,就有积极性把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环节,从而助推投资规模的扩大;二是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从税收原理出发,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平行的税种,缴纳了营业税的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反之亦然。然而,随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业务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不断涌现,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越来越普遍,重复征税无可避免,这既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又背离了税收的效率原则。中央政府希望借全面实行营改增,在为企业实质减税的同时,也希望引导企业集团把部分现代服务业从集团母体之中分离出来。例如,领带制造企业的设计部门,如果受益于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完全有条件独立注册成为一家领带设计公司,在为该领带制造企业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为市场上的其他领带制造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从而助推全社会包括设计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港澳是现代服务业高度发达的地区,在广东的港澳企业,除了制造业企业外,还有相当部分属于现代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对港澳企业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可见一斑。

  对照上述两个方面的营改增效应,在过去的一年里,营改增对于港澳资本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税效果正逐步显现。国内媒体近期对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了报道,2016年5月—12月期间,该学院通过营改增的减税额达到了117.5万元,鼓励了学校经营者将于2017年继续投入12亿元用于学校业务扩展。营改增对现有的港澳传统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乃至制造业企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减税效果,更重要的是,营改增对于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港澳企业也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全面实行营改增,不仅最大限度消除了双重征税,兼顾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推动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产业分工更趋专业化,推动了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既加快了广东的加工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又引导了包括港澳企业在内的一批民营和外资企业专注于创新和创业,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生力军。

  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及英国宣布脱欧之后,中美、中欧经贸关系面临考验,中国能否在当前欧美的逆全球化现象中站稳脚跟,关系到我国在全球经贸格局之中的地位是否得以巩固和加强。广东目前正致力于打造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平台,而港澳企业在其中将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一方面,营改增成功为港澳企业减税,助推了其中的加工制造企业实现华丽转身,相当一部分企业转型为以内销市场为主的先进制造企业;另一方面,在营改增所营造的减税减负的有利环境下,港澳企业将进一步增强对中国市场前景的信心,加上新形势下港澳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得以强化,港澳企业以其擅长的现代服务业助推广东包括3D打印、无人机、无人驾驶汽车、图像识别、人工智能等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势头将日渐显著。近年来广东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部分从事产能过剩行业的港澳企业感到经营负担依然较重或者营改增后税负变化不大,当属正常现象。出路在于尽快实现从加工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升级,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从而最大限度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红利。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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