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索赔首案具有样本意义

2017年03月22日 07:43   来源:羊城晚报   木须虫

  今年1月,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为此冯先生将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共享单车遭索赔的案件。(3月20日北京青年报)

  个案相对于其他类型服务侵权引发的索赔诉讼更有其特殊性,“共享单车”带有明显的自助性质,租用单车者既是车辆的乘坐者,也是车辆的驾驶者,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追究事故原因,那么包括车辆安全隐患、个人骑行掌控、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主客观因素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责任公平的角度来说,消费者也应当分担对应的风险。

  个案中,冯先生虽然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不过真正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不排除其他多种因素导致事故的可能,这也将影响到包括消费者、平台和保险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其中不乏争议因素,包括责任分担的边界,责任分担的比例等等。

  虽然,“共享单车”基于公共安全风险的考虑,在服务中有保险的设置,但为使用者购买保险,无法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保险针对性的赔偿适用的范围、情形也有待明晰细化。从伦理上讲,平台作为服务的提供者,除了乘坐者应有的责任之外,若超出了保险理赔的范围,那么平台似乎应该兜底。

  这些都将在个案的司法实践中,给相关的权利、责任,辟出现行法律下相对清晰的界线,对于“共享单车”,乃至“共享汽车”之类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如同样本一样,具有指导意义,让运营平台更好地履行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如果骑行者受伤纯粹因为自行车质量问题,那么运营平台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平台作为车辆的提供者,不能提供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倒逼平台更重视车辆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提升安全性能。

  同时,如果租用人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索赔被驳回或者部分不支持,则意味着租用人应当更重视“共享”消费的安全,自觉遵守规则、管控风险。此外,如果出现平台需要承担的索赔,保险按规则的设计不能予以负担,平台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或许还需进一步细化。

  总之,“共享单车”索赔首案,对于正在发展中亟待规范的行业乃至模式都有典型意义,解决权益纠纷不是目的,厘清权利与责任的界线,强化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提高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实现共享共赢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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