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2017年02月09日 07: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皮海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近日表示,上市公司再融资目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下一步,证监会将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或单次融资金额过大。

  有数据显示,2016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达到1.49万亿元,是IPO首发融资金额1381亿元的10倍以上。在巨额再融资的同时,上市公司又将巨额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有数据显示,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金额高达7628.76亿元,占同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的50%以上,一些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性受到市场的质疑。有的上市公司,前脚实施再融资,后脚购买理财产品;有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大量资金闲置或投资理财,另一方面却进行再融资。

  在这一背景下,证监会剑指上市公司再融资显然是有的放矢。如何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合理性进行把关,对于上市公司不合理的再融资,哪怕单次融资金额并不是“特别大”“过大”,也应关闭其再融资的大门。比如,针对2016年共投资7628.7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的767家上市公司,监管层就应明确限制这些公司再融资。

  这类公司再融资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因为这类公司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这一方面表明他们并不缺钱,另一方面也说明其不务正业,而且这类公司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明显属于“脱实向虚”。所以,应对此类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予以限制,严禁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司进行再融资。如果允许他们再融资,无异于是在鼓励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这与股市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相违背。

  与此同时,还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投资类上市公司除外)。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对2012年底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加以完善,堵死募集资金流向理财产品的通道。

  当然,进一步说,要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除了要对购买理财产品类公司的再融资加以限制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从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当下的定向增发制度,由于缺少必要的门槛设置,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从而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土壤。因此,要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就必须对定向增发制度加以完善。

  比如,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定向增发仅限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即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收购并购对象的资产。涉及现金支付的,一律通过配股或公开增发的方式来进行。通过公开增发进行融资的,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老股东的需要,切实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且,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融资的,必须实行总额控制,规定上市公司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分红总额的两倍,或不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总额的两倍。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就能得以有效抑制。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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