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回家”实为新型网络卖淫行为

2017年01月25日 13:08   来源:中国江苏网   杜才云

  租女友回家过年生意火爆:日均价最高 3000 元(2017-01-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租男(女)友”回家过年,为网友热议,看似新生事物,其实是个沉重的话题。

  动笔之前,先讲个前年发生的故事,某女大学生经网络平台联系,被人以“女友”名义“租借”,并随男子回老家过年,过年回校后女大学生发现怀孕,索要打胎费未果,诉诸法庭,终于法庭判由男方支付打胎费。

  在这个案例里,有一些关键词特别惹眼球:“租女友”、“回家过年”、“同居”、“打胎”、“付费”。很显然,这些要素是有因果关系的。常言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该女大学生怀孕就是因为收了“租金”,“被租用”的后果。

  有一句流行语说得好:“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就是耍流氓”,诚然,租赁与被租赁只是付费后的肉体间接触,并无耍朋友之实,只是欺骗父母而已,对于这样的行为,可视为付费耍流氓行为。

  生活中,常说“租书”“租房”“租耕牛”“租猎狗”“租车”等等,是以物为标的物的付费临时使用行为,而“租男友”“租女友”回家过年过节,则是把人当作工具、当作畜生的行为,很显然,租赁双方都在此活动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被租的女子(男子)的确缺钱,但是她们是背着父母干这龌龊事的,属于欺骗父母的行为。她们的父母是绝不同意这种“一夜情”式卖身行为,如果一旦知道,父母的老脸往哪儿放?

  在这个活动中,男方(女方)付了费,以“假朋友”名义,占有了对方的时间、身体,“租赁期”一过,便各分东西。据悉,“租女友回家”的费用“日费千金”,如果要发生性关系,每日费用更高达 3000 元以上,这显然是赤裸裸的性交易,与其他出卖肉体行为并无二致,因此可以初步定性为卖淫行为,显然违背公序了良俗,只是背着“朋友”幌子而已。

  有律师说“租友实为雇佣关系”,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朋友一事一旦被父母知道,网站平台要退一半费用,完全可以见得,这种“租女友”“租男友”是见不得父母、见不得光的不道德行为。

  租男女友回家过年,现在不只是个人行为了,而且已经发展到网络平台,正在将这种网络卖淫行为坐实、做大。笔者以为,这种平台收了钱,干了“短期拉郎配”的荒唐事,实为充当“老鸨”的违法中介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违反道德的网络平台,不能纵容,一定要拆了他们的台,绝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把伤风败俗的淫秽之事搬到网络上、为害青年一代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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