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护理父母假别是政府请客企业买单

2017年01月24日 11:46   来源:红网   常龙川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经1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都作出规定,还为独生子女作出“年满60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的规定。《条例》要求,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1月23日 东南网)

  规定独生子女每年享有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是《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最重要的创新内容。

  近几十年来,社会人口流动率显著提高,尤其是中青年人口,出现了从北方迁至南方,从内陆地区迁往沿海,从农村和中小城市搬往省会大城市等特征。这种人口流动,既是中国改革开放所促成的人才、信息、资金等资源广泛流动的结果表现,也有力地推动了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大量原籍中西部、农村和中小城市的年轻人,怀抱梦想进入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发展,不但为人口流入地填补了劳动力和人才缺口,而且还促进了不同地域和阶层群体之间的观念交流,重新构建了中国的都市文明。

  上述人口流动,当然具有进步性,但因为社会等领域的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也因而导致了一些突出问题。首先就是进入异地城市的中青年,较难以获得稳定立足的住房等物质条件,这在2008年各地房价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带给“北漂”“深漂”等移民群体以极大的生存压力。其次,选择异地、跨省生存发展,许多人难以解决婚姻和子女等许多问题。第三,流动人口中相当多数是独生子女,也不具备条件将父母接来一起居住,父母养老、生病照料等都面临较难克服的障碍。

  与子女分开,在原籍地居住甚至独自居住的老年人,不仅需要长期忍受孤独,而且寻医问药也会遇上麻烦,特别是在近些年各地各级医院以便捷服务为名,纷纷引入自动化导诊、缴费等相关的装备和流程之后,并不熟悉通过自动化装备或智能手机操作的老年人,很多情况下只能尽可能避免到医院看病。

  将于3月1日施行的新版《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在1990年版《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基础上进行扩充修订而成的。新《条例》要求子女等赡养人应当经常探视老人,为了让这方面要求落到实处,不仅创立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而且还设立了独生子女的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

  应当说,福建有关方面出台新版《条例》的意图非常清晰,开展相关的制度创新,目的也很明显,其做法对于其他省市区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规定,还具有借鉴和指引意义。

  仍需指出的是,虽然独生子女的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如福建省人社厅负责人所说,“是一项充满正能量的规定”,却暴露出过去以来,从部委层面到很多地方开展福利立法所存在的通病,即设立假期、奖金补贴等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福利成本,也就是常说的“政府请客,企业买单”。

  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一个地区、城市,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主体显然只能是政府以及老人的赡养人。设立赡养人带薪护理被赡养人的假期,目的是为了让赡养人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使得居家养老变得更为可行,减轻政府和社会兴建社会养老设施的成本负担。

  但这类假期并非只有效益而不产生成本。配合执行这类假期,因为员工何时休假并不确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工期和流程稳定性会受到影响,有些情况下会额外加雇人手,也不排除因此放弃相关的订单项目。通过地方立法来推行带薪护理父母假,并加强相应的监察执法,的确可以使得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却必然意味着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久而久之,至少一些企业会因此尽可能规避雇佣年龄较大、父母仍在世的员工,以此来降低这类不可控的成本负担——要知道,40岁-60岁的中年员工本就面临择业难题,许多在岗者也可能被分流,如果这方面压力来自带薪护理被赡养人假期的施行,恐怕职工将被迫“自愿”放弃这类假期。

  笔者以为,福建省有关方面应当尽快就新版《条例》出台配套政策,根据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及赡养对象的年龄、身体情况,更为灵活地设定带薪护理被赡养人假期,且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再限于独生子女职工;并且,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尽到赡养责任创造更多条件。为此可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采用补贴企业、税费减免等方式来增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于简单、粗糙的“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导致很多企业在艰难转型时期陷入更大的困难。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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