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黑入罪剥夺财产的案件必须甄别

2017年01月23日 14:01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1月23日有媒体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昨天再审提审了孙宝东等参与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案。当年,孙宝东的兄弟孙宝国、孙宝民均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级法院宣判有罪,因此成为“打黑”的典型案件而为全国瞩目。

  在此次庭审中,最高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认为此案所涉故意杀人罪和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证据均存在问题,“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最终,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当庭宣布,撤销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犯有“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胡云腾当庭告知所有被告,他们有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至此,这起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称之为其“见过的最离谱的黑社会案件”被甄别“翻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上述判决,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最高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庭的必要性。没有巡回法庭的再审程序,很难想象吉林省高级法院会依法定审监程序甄别、改判这起被吉林省公安厅列为督察案件并要将孙氏家族涉黑团伙犯罪办成“铁案”、且经吉林省高级法院本院认定证据后终审判决的案件。

  最高检察院认为的此案定性及其证据存在问题,“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上述判决,说明吉林省司法机关所办的“铁案”纯粹是“水案”一桩,既经不起法律审监程序的检验,也难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实际上,在上述报道中所述的将此案办“铁”的种种手段和做法,正是司法机关——不仅仅是吉林省司法机关所应总结和吸取的教训。

  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此案被告人的身份——“钢材生意人”,也更凸显了将此案办“铁”的多重动因。不局限于吉林、当然也不局限于东北,许多“生意人”在积累了一定财富之后,“被陷于”“打黑”的漩涡之中,其中有不少“生意人”因涉黑案件而被连带剥夺财产。与上述案件一样,在所谓涉黑案件中,许多“生意人”的企业被判定为黑社会组织;企业活动被判定为黑社会活动;经营活动被判定为黑社会犯罪行为;经营活动收入被判定为非法收入……而所有这些判定,都服务于一个目的,那就是剥夺这些“涉黑”“生意人”的财产。

  上述这种涉黑“铁案”的存在,正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一,也是“意见”所谓“依法纠正经济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尤其是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的、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的指向所在。上周四(19日),国家发改委官员披露说,在“抓紧甄别纠正一批错案冤案”方面,国家发改委已牵头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最高检和最高法等相关部门,以期形成合力。

  如果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孙氏家族涉黑团伙犯罪案,作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错案冤案”中的第一起案件的话,那么,“一批”中的其他案件也应尽快被列入、完成相应的司法程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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