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判决书请假”仅为外企的丑事?

2017年01月18日 11:30   来源:东方网   周稀银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得知河北唐山李新(化名)的一段遭遇,让人觉得既心酸又无奈。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1月17日《法制日报》)

  拿着判决书请假,请假者所供职的到底是家什么样的“牛企”呢?原来,李新在距离老家千里之外的浙江某地一家外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由于是外企,公司休假不按照我国的法定假期来安排,加之工作强度大、请假也很难,李新不得不参照2013年我国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相关规定,采取“下策”让父母去法院告自己,在拿到判决后立刻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最终如愿以偿。

  外企不该是我国法律执行的法外之地,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企业,不管其是哪个国家的,无可争议地都该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在劳动法规的执行上。可是,我们从李新不得不出此下策动员父母将自己诉诸法庭,最终拿着判决书才向公司请到了假的事实,足见在一些外企里工作的中国员工请假之难。那么,真的只是这样外企“水土不服”不愿或拒不遵守我国的劳动法规吗?在我看来,更多的还是我国劳动法规在用人单位执行不够到位的现状,“诱导”这些外企跟着沾了劳动侵权的“红利”,若不从外企的外围采取相应的对策,仅仅希望外企不再违反我国劳动法规,显然会大失所望。

  一方面,作为我们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该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引领更多的用人单位,包括外企,在保障劳动者合法的休假权、不加班权和获取应得加班费权等问题上身体力行。可以想见,当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都不保的情况下,又何谈企业(含外企)会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同时,也只有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官员及执法者自身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也才有信心有底气来为更多劳动者维权尽心尽力。我们同样可以假设,当一个执法者在单位都请假难时,我们还怎么指望他会理直气壮地为更多请假难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现象,照见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执行现状,我们必须改变自身尴尬处境,辐射惠及更多的企业员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

  另一方面,劳动执法不因外企而缺失,工会组织不因外企而不建立,共青团、妇联等同样有责任介入外企对劳动违规侵权行为加以干预。事实上,因为各地对外企都相对保护,包括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了特殊待遇,而在要求和监督他们执行我国劳动法规上不是含糊其辞,要不就是不作任何要求,使得一些外企享受“超国民待遇”,却不遵守我国的劳动法规,劳动侵权行为更是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也迫使在这里工作的我国劳动者饱受“外欺”。希望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制定和实施外企劳动执法的常规措施,不要坐等外企员工举报,而是主动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他们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一有违法行为立即查处并纠正,决不能在企业劳动执法上内外有别、轻外重内。

  可以说,拿着判决书请假是一份举报信,举报的不仅是某个外企的劳动侵权行为,而且还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不到位的尴尬现状,迫切需要内外夹击、上下联动、左右开弓、综合治理,不再让拿着判决书请假这样的咄咄怪事继续“上演”劳动者的催悲故事和请假斗法游戏。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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