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2016年12月29日 07:4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健全的党建责任制、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严格的问责与惩处机制,可谓是从严治党的三把利器,也是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着力点所在;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责任、监督、问责三联动,使之相辅相成、配套运行,才能有效解决好“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切实解决好党建主体责任缺失问题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统一。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是解决不好的。因此,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一方面,全党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之下,按照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相对等原则,积极构建“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各党委班子成员的党建主体职责,克服那种“上头重视、中间传达、基层应付”、自上而下党建“压力递减”现象。

  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必须根据岗位职责来建立一个科学的、便于操作的党建责任清单与评价体系,使党建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等具体化、清单化,尤其要为各级党委书记建立科学的党建责任清单与评价体系,以克服各级党委书记的党建责任抽象化、模糊化乃至虚化现象。没有科学的党建责任清单与评价体系,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就难以把党建责任落到实处。

  此外,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各级党委书记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统筹考虑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克服与避免党的建设各部门“各自为政”“就事论事”现象。因为从根本上看,党建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是相辅相成的、许多党建问题也都是相辅相成的。

  坚持用权受监督、监督无禁区,切实解决好监督责任缺位问题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我们党的性质使然,也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系统部署。新时期要有效破解监督难、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强化监督意识。无论是对全党还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从根本上看,监督是防范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的“防火墙”,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党各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都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对全党而言,必须牢固树立并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理念,全面加强党内监督。对各级党组织而言,必须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的新理念。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必须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牢固树立“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的新理念。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制与机制,推动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建立健全监督体制与机制,必须聚焦突出问题,进行顶层设计,强化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以事后监督来托底。这要求我们,既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使“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相辅相成、合理推进、行之有效;也要注意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有机结合,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从根本上破解监督乏力问题。

  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监督制度与监督体系的作用,着力解决好监督的条件与动力问题。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就必须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增强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透明度;就必须落实与保障党员和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切实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当前,信息网络的普及与广泛运用,无疑为党务公开、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力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撑与便利条件。

  坚持失职必问责、问责必有效,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问责乃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因为无论是党建责任还是监督责任的落实,最终都要通过严格的问责或责任追究来保障。因此,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失职必问责、问责必有效,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方面,以党建问责促进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让党建问责有了基本遵循。当前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形进行认真问责,以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推动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要通过有效的党建问责制,切实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负责人身上。因此,我们必须对“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以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等,进行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明确各自的边界,有效克服党建问责内容交叉、模糊不清、问责难定等问题。

  另一方面,要以问责与责任追究制推动“为官不为”问题的有效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八项规定”为切入点,严整“四风”、重拳反腐,成效显著。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必须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在严整“四风”的氛围中,依然有领导干部习惯于以形式主义方式来克服形式主义问题、以官僚主义方式来克服官僚主义问题,“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等“为官不为”现象较为突出。对党和国家的发展而言,“庸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不作为”的危害是慢性的、长远的。因此,作风问题要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看,当前要有效破解“为官不为”问题,强化问责与责任追究,无疑是一剂良药、也是一剂“猛药”。

  此外,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亦是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观提出了新要求。新时期要克服片面的或错误的政绩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除了要加强党员干部教育、更新发展观念、增强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的责任与能力外,还必须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用好“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念好“政绩考核”这个“紧箍咒”,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其中,问责、追责各种错误的政绩观,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进行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无疑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总之,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要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既要做到严字当头、严抓严管,以严格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格的要求、严厉的举措来抓党建;也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扎紧制度笼子、划清公私分明的界限、明确领导干部行为处事的底线,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更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行力,把党建责任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实现“责任、监督、问责三联动”,努力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考核科学、问责有力,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好管党治党“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刘红凛)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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