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吃“延退”螃蟹的不该是灵活就业人员

2016年12月28日 10:07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26日报道了河北省唐山市社保承诺“打水漂”,导致参保人员“被延迟退休”的新闻事件。多年前,古冶区人社局向打算参保的市民承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女性50岁退休。如今,有些年近50岁的市民打算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还要再等5年。(12月27日央广网)

  众所周知,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福利待遇,只有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这还是在断断续续的收入中节省下来缴费。可见,灵活就业人员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到国家政策和文件信息,当政策调整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已由过去50岁退休,变成如今55岁退休时,她们此前是毫不知情,因而也对“被延退”难以理解。

  按照规定,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50岁,女干部、职员55岁,男性60岁。在唐山市古冶区1998年到2005年给灵活就业人员推广养老保险的宣传册上,介绍的都是男性60岁,女性50岁退休。然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出台的政策,推翻了1998年的规定,要求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退休。问题是,即使政策调整了,也应该按照“老人老办法”的惯例,对2006年之前办理养老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仍执行50岁退休的政策。毕竟,政策调整后,当地配套措施滞后,所造成的“时间差”,不能由灵活就业人员埋单。

  事实上,河北调整政策,依据的是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女年满50周岁。殊不知,这个规定本身就对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存在不公,同为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工作,为什么还要比职工晚退休5年,这不是一种政策歧视吗?

  可见,先吃“延退”螃蟹的,不该是灵活就业人员。首先,5年不能领养老金,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可是不小的数目。当地社保部门应该拿出来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兑现当初的承诺,妥善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然而,若想从根本性解决问题,还需国家层面的延迟退休方案加快实施。应采取“小步慢走,渐进到位”的方式,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稳步实施选择性的灵活退休政策,兼顾各类人群的利益,实行平等“延退”,公平养老。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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