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追责是为人民“排雷”

2016年12月23日 07:21   来源:长江日报   杨于泽

  12月22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宣判,乐平市奸杀案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此案和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一样,也是在其他人出来认罪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的,是典型的冤假错案。舆论有追责的呼声,但除了法院系统表示要调查外,就再无其他表态了。

  按理,一旦冤假错案被纠正,就应该启动追责程序。最高法再审聂树斌案,认定“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江西高院再审认定“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依刑法规定,警方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可能涉嫌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既然已经涉嫌犯罪,不予立案追究,是说不过去的。

  令人不解的是,一直有人反对认真追责冤案责任人,他们想出来的理由还一大堆。比如说事情过去许多年了,很多细节难以复原;刑讯逼供是“时代错误”;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可能影响了办案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总之是不追究为好。

  有权就有责,有位就有责,这是人人都懂的道理。但一碰到冤假错案,一碰到把“讲道理”当成饭碗的人的事,简单的道理就讲不通了。按照他们的逻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犯下严重错误都没法追责,原因是一旦追责失职者的责任,将来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哲保身不作为了。这样一来,不能问公安的责了,不能问税务人员的责了,不能问安监人员的责了,因为他们都有可能在将来消极怠工。

  但责权利统一是原则,而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责任,还不仅仅是问责那么简单。事实证明,很多冤假错案是人为制造出来的,相关责任人常常带有明显的故意,甚至已经涉嫌犯罪。放他们一马,就是纵容犯罪,与司法追求正义的品质背道而驰。

  冤假错案责任人不是简单的失职失责,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复杂,一是人类理性与能力的局限性,二是制度缺陷,三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和恶意。近两年一些冤假错案的共同点就是刑讯逼供,其中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办案人员过度自信,觉得缺的就是招供;一种是办案人员铁了心要把嫌疑人往死里整。简单说,他们没有良心,只想完成任务。

  这些冤假错案制造者对蒙冤者来说很可怕,对人民来说是一个巨大风险源,对公平正义是一个巨大威胁。他们在乎的不是揪出坏人,而是向领导交差、完成考核指标、个人获得升迁,既缺乏专业精神和专业追求,更无所谓正义感。以其价值观和道德水准,他们会毫不客气地牺牲公共利益、公平正义。这种可能性比他们制造具体的冤假错案还可怕。

  一旦冤假错案被判定,就应当坚决地启动问责程序,让冤假错案制造者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责任。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就是埋在执法司法领域的“地雷”,随时有爆炸的危险。有些时候,有些人,犯了错可以免责,可以给予再来的机会,但在人命关天的领域,不允许有试错的机会,对那些带有主观恶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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