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损害或不担责”给遇急则救者撑腰

2016年12月21日 10:57   来源:光明网   堂吉伟德

  在草案三审稿民事责任一章中,在正当防卫之外,增加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救助人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李适时介绍,这是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作出的修改,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12月20日《京华时报》)

  实施紧急救助的重要性,已有诸多先例可以佐证。某些时候,紧急救助不但影响着救助的时间和效率,更直接关系到被救助者的生命安危。比如有媒体报道,有老人侧身倒地,呼吸受到了影响,如果有人给翻一个身让其顺畅呼吸,则可以转危为安。还比如突发心源性疾病之后,若是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间,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反,若是有人及时上前,进行按胸和人工呼吸的紧急救助,那么就会极大减少死亡的风险,把一条生命从死亡线上给拉回来。不过,基于利益自保和避免纠纷的因素,很多人宁可在一旁围观或者打电话,也不愿也不敢上前实施救助。

  其间的原因,除了少数倒地讹诈的事件所形成的放大效应,让规避风险成为一种普遍性、群体性心态之外,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法律缺乏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未能在风险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最大化的给予见义勇为者以保护,减少出现承担非主观性责任的风险,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后,激活见义勇为的源头之水。否则,见扶不扶、当救不救的困局就很难破解。

  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人们总是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帮助,不过一旦帮助使得需要帮助的人受到意想不到的危害,助人者往往会被控诉。为了平衡鼓励勇于救助和保护接受帮助者的权利,国外普遍采取了立法保护的原则,被称之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则。立法的核心原则,就是在界定责任时明确,若是在实施紧急救助之时,若非主观原则造成的重大过失,救助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也不会有面临法律指控的风险。透过此举为救助人的权利松绑,并在保护的同时去扶助社会正义。

  道德的问题,其实有时也是法律的问题。某种意义讲,一个道德性的社会,更是一个法治型的社会。“倒地讹诈”产生和蔓延的原因,皆在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界定和保护的依据,从而给不道德者可乘之机,也给行善者超越事实的风险。“好撒玛利亚人”式立法的最大好处在于,在为提供帮助者一方给予保护的同时,对被帮助者的权利伸张也是一种限制。

  正是看到了“见救不救”的困境所在,并基于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上海等地在进行了“好撒玛利亚人”式立法的尝试。2015年,《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鼓励紧急现场救护。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不过,这种规定仅限于医疗救助领域,同时属于地方性立法,只有事涉范围更广的民法修改,真正为救助者提供民事保护,那么“见扶当扶”和“遇救则救”的见义勇为,才会更有底气也更具胆气。

  急救也好,救助也罢,社会问题最终还得整个社会来解决。“见扶不扶”的道德困局,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去引导、保护和激发道德责任,是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也公共管理伦理的体现。只有通过制定更多的“好人法”去激励和保护好人,那么社会才会好人辈出,能人不断。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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