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被打是文明社会之耻

2016年12月20日 08:28   来源:南方日报   施 经

  12月16日,中国教育报记者刘博智、刘盾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就学生营养午餐问题进行采访时,被当地民警带回派出所打伤。这并不是第一起记者被打事件。面对层出不穷的记者被打先例,不少人怀疑该事件最终也将不了了之,归于沉寂。当殴打记者渐成惯性,有人选择了沉默,甚至有人反将责任推卸到记者身上。2015年4月,《楚天都市报》一名记者在工商所遭殴打,竟有网友质疑系记者“讨价还价”致使事件恶化。

  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是其公民能否彼此尊重他人基本权益。不侵犯他人身体和财产安全,应该成为每个人的常识和自觉。无论一名记者是否称职,他首先是这个社会的公民,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打人者都僭越了法律,更何况法律还赋予了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判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法律的“赋权”,本应让记者在行使职能时身心安全得到保障,但施暴者不惜铤而走险,为的不过是阻止记者将发现的线索公之于众。害怕真相,是因为他们深知所作所为早已不见容于社会。倘若纵容殴打记者,将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莫大的耻辱。

  事件发生后,甘南县政府官网发布通报称:“甘南县兴十四镇派出所副所长李英东在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推打了当事人。”尽管被打记者对通报中语焉不详的“推打”二字甚为不满,但毕竟官方承认了打人的事实。这一事实所暴露出的问题,远远超出了单纯的“打人”范畴。作为在一线执法的人民警察,从法理上讲,本应成为记者实行舆论监督权的有力保障,而非阻碍。事件中,当记者暗访被发现时,一名学校的女工作人员高呼:“他俩问了营养餐的事,不能让走!”有网友据此推测,当地警方与学校事先已达成互相保护的协议。这种推断显然过于简单,然而它至少表明,事件中涉事警察和校方工作人员的意见是一致的,即均希望阻止记者继续调查、息事宁人。一旦警察不再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己任,反而利用职权,对地方事务横加干涉,那么这绝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幸事。

  不知从何时起,记者似乎也成了一门高危职业。如果认为记者只宜正面宣传,应该少报道甚至不报道社会负面现象。这就阉割了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的真正使命,开了历史倒车。在这个信息交流空前便利、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如果记者连工作时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这难道不是莫大的讽刺吗?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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