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是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图)

2016年12月16日 13:24   来源:东方网   王甄言

  绵阳安州区人魏军与李兴相撞(均为化名),致李兴受伤。随即,魏兵驾驶摩托车送李兴到医院救治。5天后,李兴家属报警。安州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因魏军未保护事故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兴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金等。近日,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魏军未保护现场,是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李兴事发5天后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魏军承担75%的赔偿责任,李兴承担25%。(12月15日《成都商报》)

  按照交警的认定结果执行,势必会产生这样的社会引导作用: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保护现场,而不是救人。最终发生了逆转,法院认定魏兵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减轻了其事故责任,令人释然。

  是的,从行政裁定“负全部责任”,到法院判决承担75%的责任,总算减少了赔偿额度,对魏兵而言,这既是一种精神安慰,也肯定了魏兵及时救人的社会作用,也保护公序良俗,呵护人性,防止“法治盲目”等弱点击溃社会道德秩序、人性伦理等。因此,此案尽管是个案,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其伦理依据值得肯定,意义也非同小可。

  这是一次司法纠偏。交警裁定魏兵负全部责任,而法院判决魏兵承担75%的责任,法院此举纠正了交警的行政裁定,是一次司法纠偏,纠正了交警的行政裁定“失当”,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底线的功能。可以预测,如果司法判决维护交警的裁定,那么就错过了司法纠偏机会,司法公平正义就会到强烈质疑。

  这是一次正确的价值排序。法院的判决对社会价值进行了一次排序: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把承担社会责任摆在第二位。这样排序的最大意义在于鼓励大家首先保护生命,即先救人。这不仅对受伤当事人是最大的保护,避免受伤者错过最佳抢救机会,保护了生命,这是最崇高的,也是人性的考验,但是,这种善意如果得不到法治的保护和认可,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完全可以预料,如果法院这样判决,那么这将是一次“污染水源”的司法行为,并将以司法判决结果误导涉事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为——选择先保护现场,而不是先救人,这无异于鼓励人漠视生命,果真这样,绝对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对人性是一次非常有杀伤力的摧毁。同时,司法人员也会遭到舆论的缉拿批评与炮轰。

  法官的清醒保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干得漂亮。对这件事的深思和反省不能就此打住,笔者认为,这既值得其他法院及法官学习,也值得交警部门冷静思考——到底如何裁定这类交通事故责任,从而既保证不偏离法律轨道,又不能与社会公序良俗产生冲突,是一道执法课题,同时,也许还是一道立法课题——如果法律条文本身有缺陷,要及时修正,避免执法者为难。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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