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过居住证“门槛”要在配套上下功夫

2016年12月16日 10:58   来源:南方日报   张东锋

  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已近一年。日前有报道梳理发现,一年来至少已有21个省份出台或修订了与《条例》接轨的相关实施办法,有效地扩大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但比较起来,各地居住证“含金量”不同,直接体现在一些地方设置资格门槛,导致持证人在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力度上存在诸多差异。这提醒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配套措施及时跟上,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前不久有个备受争议的“亲友居住三天要办证”,诸位大概记忆犹新。虽然外界似乎对规定在现实操作上有一些“政策误读”,但细究起来,纷争的直接原因是当地的“实施办法”在关键概念定义上与“上位法”——《条例》的明显出入。这凸显了落实《条例》的复杂性。根据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人口管理”举措,被寄予了厚望。不过,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决定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因此地方政府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责任不可谓不重大。“探亲登记”的案例表明,倘若地方政府不能充分把握《条例》的政策意图,落实起来的政策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做好配套措施,前提是观念转换。从先前的“暂住证”到如今的“居住证”,看起来只有一字之差,理念却差异巨大。从字面含义分析,“暂住”在概念上就多了“暂时”“临时”的意思,对应到落实政策的中心指导思想上,自然更多“管理”“管制”的味道。相比之下,“居住”则多了“较长时间”的意思,也符合城市化、城镇化后更多人在异地稳定就业、长期居住的现实。就此解读居住证的政策意图,应该是重在“赋权”,亦即保证那些在现行户籍制度下异地就业生活者基本的教育、就业、卫生、文化、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这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从观念上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换。

  过去,一些政府部门苦恼于人们办暂住证“不积极”,但问题恰恰是,如果办证所收到的仅仅是被“捆绑收费”却无法公平享受公民合法权益,那么后者只好拿起“弱者的武器”,以不配合的姿态来表达不满。换个思路,如果“捆绑”的是读书、看病、办证乃至乘坐公交优惠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人们的办证意愿肯定会大为改观。归根到底,这也就是居住证的“含金量”问题。另外,除了同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办证本身是否便利、能不能更人性化,同样考验居住证“含金量”,比如此前引发争议的“一年一签”规定是否可行?是否可以用纳税记录作为居住时间证明?还有报道中提到的过期续签是否一定要再等半年?等等。

  做好政策配套的另一个要求是,在措施的执行方式方法上要精细化。以“居住3日以上人员”作为流动人口定义导致了“探亲登记”被质疑为“一刀切”,类似的状况实际并不鲜见,比如此次报道提到的一些地方设立养老金缴费年限“门槛”等等。客观地说,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给不同地区养老、医保接续确实带来很大挑战,一方面这需要从中央到地方持续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更细致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区域逐渐扩展的方式,加快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速度。尤其是大数据、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对信息的登记、审核、区分都应该有更多助益。

  有专家指出,居住证能否推动户籍改革,关键在于各地的执行。强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通过居住证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一种检验。呼吁各地相关部门要有更多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把政策执行到位,避免陷入“口惠实不至”的尴尬。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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