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平等对待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09日 10:1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历时四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今天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裁定涉及中文“乔丹”的三件案件的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进行重审。而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则驳回了乔丹的再审申请。

  这场四年官司拉锯战打到了最高法院。2012年,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

  今天,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发表公开声明表示,他们在品牌推广中始终做了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公司尊重判决结果。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的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

  关于此话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做出了点评。

  邱宝昌:这个案件的判决充分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对权利人的高度保护,也表明了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这个案件持续了4年之久,争议点在于乔丹公司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自然人乔丹在先的姓名权和其他权益。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实际上,公司注册的名称“乔丹”可能和英文的“Michael Jordan”有一定的差距。但在体育界,在中国,人们通常将迈克尔·乔丹简称为乔丹,基本上把乔丹和迈克尔·乔丹等同。所以,乔丹这个名字有特定的含义、特定的姓名权。中国有姓乔的人,用丹字为名的可能有几百人、上千人甚至几千人,乔丹公司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在先权利要综合考虑,但案件中的乔丹是世界篮球明星,几乎是家喻户晓的,享有很高声誉。

  其次,注册商标产生争议的乔丹公司属于体育用品生产行业,这容易使人产生误认、误购。如果该公司是生产猪饲料或是其他产品的公司,可能联系就不是如此密切。把“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认为乔丹公司是获得了迈克尔·乔丹的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或者认为该公司是迈克尔·乔丹经营的。可见,这种的姓名权就是很特定的了,即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所享有的声誉、获得的尊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再审诉求。

  在国内,汉字是通用的,但英文的知晓程度和联想程度肯定会大为弱化,也就是如果公司用了英文的“Michael Jordan”做商标,人们很难会将其对应到乔丹本人。外国人的名字中叫“迈克尔”的很多,姓“乔丹”的肯定也不是一个人,英文的“Michael Jordan”没有特定的含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支持乔丹所有的再审请求,只是对国内家喻户晓的中文“乔丹”涉及的再审请求给予支持,要求商评委重新做出确认,这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权利人的保护。

  另外,这种情况不仅是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公司的商标权、知识产权争议,实际上也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人们之所以愿意买乔丹的产品,或者乔丹公司能够发展得很好,撇开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者的认真勤勉,“乔丹”的商标对公司的发展是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很多消费者爱屋及乌,喜欢明星乔丹,所以选择了认为与乔丹有关联的公司,这就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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