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权保护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2016年12月09日 07: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田如柱 金辉

  ●《意见》为打造民营企业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同时,我国产权保护理念与实践可以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护中资企业合法权益,也为优化当地产权保护法律环境提供中国经验。

  ●产权问题不仅是法学命题,在经济理论上,也是很重要的内容。产权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缺乏基础,成为空中楼阁。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上升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同的高度,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而深远,正确反映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意见》提出的“两个严格区分”和“两大财产处置原则”高屋建瓴。

  中共中央国务院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意见》)。在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参考报联合主办的双月座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黄桂田、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等专家和企业家围绕“完善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发表了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打造民营企业友好型法治化营商环境

  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产的前提是恒法、良法与善治。《意见》为打造民营企业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义重大。首先,保护产权有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民富国强的社会,要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开民众财富上升的通道,鼓励勤劳致富。具体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来说,应实现结构性减税,对百姓要采取轻徭薄赋、放水养鱼、藏富于民的政策。产权是市场经济的起点与终点。要激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实现人生价值,追求幸福生活,离不开产权保护。

  第二,全面保护产权有助于全面深化改革。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必须成为“三去一降一补”的主体。理顺国企产权代理关系,可以预防“穷庙富方丈”的内部控制人道德风险,遏制“仔卖爷田不心疼”的草率投资决策。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享有稳定产权后,自然会第一时间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足诚信短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仍不完善,加强产权保护有助于增强市场理性,减少市场失灵。

  第三,全面保护产权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产权保护状况如何是衡量国家法治化水准高低的试金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真正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产权保护是重要抓手。

  第四,全面保护产权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大部分落马的领导干部与践踏产权有关。比如,一些国企高管贪污、侵占国有资产;一些官员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产权保护有助于倒逼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勤勉政府、民本政府、厚德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五,全面保护产权有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保护产权之后,公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善待财富的积极性将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

  最后,全面保护产权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全球治理格局中的话语权和领导力。我国产权保护的理念与实践可以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保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优化当地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提供中国经验。

  要突出产权保护的平等性与全面性。平等保护是对民营经济最大、最好的保护。首先,平等保护的核心是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平等保护。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诉讼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平等。二是共同发展。我一直反对“国进民退”和“民进国退”说法。国进还是民进,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非政府政策预设的结果。第三,公平竞争。既要反对大企业包括国企、民企、跨国企业滥用垄断优势,遏制与限制中小企业竞争,同时也要拍苍蝇,打击虚假广告、假冒伪劣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第四,互利合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功秘笈在于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国企要鼓励民企光明正大地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该评估的国有资产必须评估,该进场交易的股权必须进场交易。民企坦坦荡荡地支持国企改革合法有功,无需行贿与暗箱操作。第五,平等监管。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谁滥用垄断优势,就调查谁。最后,平等保护。谁有理保护谁,谁有证据保护谁,谁有法理依据保护谁。

  恒产就是受法律全面保护的财产。《意见》强调,“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当前对民营企业家最重要的是股权。而股东资格的归属及股权代持最容易产生纠纷。民营企业家要在股权归属方面固化相关证据,如果确需他人代持股权,一定要选签好代持协议,依法办理公证。

  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对企业家“原罪”问题,《意见》提及了涉及产权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对于前者,要“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对于后者,“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最高法院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各高级法院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法院对涉及民企的各类冤假错案,要知错必改、凡错必纠,依法纠偏,做到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意见》强调,“要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可采取、可不采取的强制措施坚决不采取;如果必须采取的,一定要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让资金链尽量不断裂,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企业家涉及刑事案件的,要区别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非法财产可罚没,合法财产不能动;要划清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个人涉案时不能殃及企业财产,企业涉案时不能殃及股东个人财产;要区分企业家个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最后,涉案企业家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要也要区分。涉案企业家即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民事权利(包括股权及其中的表决权)也应受到尊重与保护。

  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很多民营企业和地方政府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或招商引资合同后,新上任的领导以“新官不理旧账”为借口,公然撕毁前任领导代表政府与企业或者投资者依法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招商引资合同,导致企业与投资者血本无归。一些腐败分子还发明了“关门打狗”的钓鱼式招商引资新招数,导致外地商人进退维谷。倘若政府违约,民营企业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但不能侵害民营企业产权,还要加强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严惩侵害产权的不法行为,规范政府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度、严格度、透明度与文明度。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黄桂田:

  不仅要保护基本产权

  也要保护派生性产权

  产权问题不仅是法学命题,在经济理论上,也是很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将生产资料所有制视作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产权及其制度作为核心研究内容,认为产权及制度是决定和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变量。

  《意见》的第一句话讲,“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中把产权制度及产权保护上升到如此高度,还是第一次。产权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缺乏基础,成为空中楼阁。

  要切实发挥各类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产权制度。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权益,不是只保护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权利,而是其他主体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我们一直强调公有经济的产权保护,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防国有资产的失,但不能忽视非公有、国有产权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

  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产权保护、市场经济主体保护已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一章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类经济主体的权益如何对待?《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二条 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的同时,第十三条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外资,第十八条明确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可以看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为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进行了确定的同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权益明确规定国家要依照法律进行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然而,为什么近期又颁布《意见》?这说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权益的有效保护还很欠缺,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应进一步明确的是,不仅要保护基本产权,而且也要保护由基本产权引发的派生性产权。其实,《意见》中提出的保护产权即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都是属于基本产权(即广义“物权”)。产权主体所拥有的合法物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不论在任何社会,在任何经济体制,都属于无序社会。

  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不仅仅是要保护基本产权,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系列派生性产权。

  现实中,干扰和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正面作用的问题有三类:

  第一,有合法身份并拥有基本产权的经济活动主体在政府准入政策许可范围内,已经有明文规定,所有合法的市场主体按机会均等原则都能进入的领域,但部分主体实际上难以或根本不能进入。也就是说,基本产权有保障,但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机会即参与权利没保障。

  第二,在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的权益缺乏保障。市场活动过程也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界定的过程,例如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签订合约,都属于市场机制在发挥产权的界定作用。然而,现实中却存在某种非市场力量,干预或直接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也就是说,尽管基本产权有保障,但在市场活动过程中的权益分配即产权界定没保证。

  第三,最终实际收入的持久保障问题。怎样保证合法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结束后,能够安心地长期持有合法收益所得,形成对收益安全的稳定预期,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总之,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上升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同的高度,是一次巨大的进步。按照既定目标,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能否把产权保护制度这个基石奠定扎实,则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刘迎秋:

  完善产权保护

  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这样一个充满法律用语、指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指导性《意见》,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这还是第一次。《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意见》正确反映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二,《意见》是当前条件下,全面稳定人心、稳定预期、纠正一些人对中国发展方向模糊认识的正面阐释。

  当前社会上存在三种模糊认识:一是把近年来我国收分配上出现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归罪为改革开放和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二是片面地把“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和“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理解为要限制甚至否定民营经济发展,搞所谓“国进民退”;三是曲解中央“不忘初心”的科学内涵。对于此类思潮,习总书记今年3月4日看望全国政协民建和工商联界委员时,就曾明确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对此,我们始终没有动摇过。党的十八大以来,不仅认识还在不断深化,而且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意见》进一步正面诠释和阐明了中央和国务院的一贯政策主张和不变的制度取向。

  第三,《意见》还是在当前资本外流、经济增速下降、民间投资降至历史低点背景下,进一步从根本制度建设和法制角度力推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本国策的庄严宣示。

  第四,《意见》又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体系研究及其基本理论研究的根本导向与基本遵循。

  《意见》指出的“三大问题”切中时弊。

  一是“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任重道远,根本一条,就是所有者与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大量存在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完善产权保护,明晰产权归属,是实现权力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基本前提,更是深化国有企业使之真正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决定和更好发展政府作用的可靠基础。

  二是“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财产受到侵犯后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也是民资外流、民投下降、民企衰落的根本原因,《意见》抓住了上述问题发生的根本症结及深层原因。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越是加强、国际竞争越是激烈,在加强经济产权保护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推动我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当前需要做好的现实难题。

  《意见》提出的“两个严格区分”和“两大财产处置原则”高屋建瓴。

  两个严格区分是指:一是“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其核心是“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二是“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这一区分的关键是做到“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两大财产处置原则:一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这就从根本上有效避免了过去时有发生的“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错误作法及其带来的深层危害。二是“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虽然不能说这就是对“原罪”谅解,但实际上明确告诉人们:必须“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民营企业要增强信心、勇于担当、奋进前行。

  无论是过度的“公地”还是过度的“非公地”,都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悲剧”。《意见》的下发再次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任何干扰“两个毫不动摇”的说法和做法、任何干扰完善产权保护基本要求的观点和看法,都违背了《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精神和党中央一贯要求的,违背了党中央的基本理念、基本认识、基本理论、基本主张、基本政策、基本路线和基本制度安排的。广大民营企业家要以《意见》为指导,不为来自“左”或“右”的错误思潮所“忽悠”,不盲目、不迷失、不动摇,放宽心、鼓信心、下决心,重拾勇气,重整士气,重鼓干劲,重扬勇于担当、敢于胜利的精神,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奋进前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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