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沉冤昭雪,比追责更重要的是权力反省

2016年12月05日 07:28   来源:红网   冯相军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件的沉冤昭雪,让人们看到了迟到的正义。聂树斌在法律上被宣告了无罪,这对于还原其声誉清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毕竟,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好一些。

  网上舆论的焦点,大体是如何追责、追谁的责。一个关乎个体生命的刑事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核准等多个程序,应该有为数不少的侦查员、检察官、法官查阅卷宗和核实证据,倘若有一个程序能够谨慎司法,倘若有一个人能够坚守法律,或许聂树斌就不会被以法律的名义草率地执行死刑。因为一整套程序的流于形式,因为一系列人员的失职渎职,从而让一个无辜的公民被戕害,令一个无辜的家庭被摧毁,不论如何,这种司法恶果都必须有人承担责任。否则,这种对司法公信透支的行为,会慢慢摧毁公众对司法正义的基本信任。

  至于在该案中,是不是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是不是有检察官失职渎职,是不是有法官徇私枉法,甚至,是不是有幕后黑手操控案件,进而使得司法人员弃守法律底线而屈从权力,这些都有必要给民众一个交代。

  追责固然重要。因为这是对正义迟到的补偿,是对公众恐慌的安慰,也是对法治秩序失守的挽救。可与之相比,进行司法权力运行的体制反省,进而防范和杜绝类似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或更具意义和价值。

  首先,要真正将无罪推定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即便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也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因为还未经审判。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都要被坚决杜绝。

  其次,要对“命案必破”政策进行审慎评估。按理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在短时间内破掉(即便现在有了DNA等高科技保障),这是常识。如果对于命案一味地要求必须侦破,甚至限期侦破,或将使得警方迫于政策或社会压力进行“冒险”。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中都有该因素的存在。

  再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要顺应法治时代的新要求,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在司法权力分配上做到明确具体。

  最后,如果要明确司法人员对承办案件承担终身责任,前提是要保证司法人员必须对案件享有独立裁判权。由于中国历史传统和司法权力行政化的影响仍然存在,司法人员的办案独立性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这也就是媒体为何会质疑聂树斌案有幕后黑手操控的重要原因。

  聂树斌案的冤,或在于司法人员司法正义的底线失守,或在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杂乱无章,或在于两者兼而有之。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此,聂树斌案的沉冤昭雪,比追责更重要的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体制反省,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纵一个坏人”的目标。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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