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职业打假人一定的合法空间(图)

2016年11月18日 13:52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扮演着假冒伪劣商品“发现者”角色,对制假售假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打假只为逐利的动机,令人难以肃然起敬。再者,为了索取高额赔偿,只买“假”的,不买“真”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扭曲的消费心态,并不被主流社会认同。特别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利益驱使,将打假空间无限放大,甚至游走于法律边缘。如此语境,新消法对职业打假人说“不”,也是一种必然。

  然而,职业打假人又是一股带有一定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如此背景下,允许有职业打假群体,以一种更加职业、更加专注,甚至形成了规模化的力量,去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职,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民教育作用。可见,应给予职业打假人一定的合法空间、行动空间以及社会道义的理解。

  正因为如此,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很多条款其实给职业打假人留了一定的空间。比如,有条文专门提到,在民事责任承担中,可以多倍惩罚性赔偿,这种规定并没有完全排斥职业打假人;同时也提出,如果仅仅是外包装标签的瑕疵,食品并没有真正危害,则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这些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平衡作用。可见,新消法等相关法律,不能将职业打假人“一棍子打死”。

  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同时,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换言之,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自身也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者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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